三民主義基本信息
三民主義(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eople)是孫中山所倡導的民主革命綱領,設想通過三民主義的實施能夠“人能盡其才,地能盡其利,物能盡其用,貨能暢其流”, 進而實現國富民強、天下為公的大同社會,是中國國民黨信奉的基本綱領。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三民主義基本信息,希望對你有用!
三民主義的提出者孫中山圖片
三民主義基本信息
民族主義:反對列強的侵略,打倒與帝國主義相勾結之軍閥,求得國內各民族之平等,承認民族自決權。 民權主義:實行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政治,而防止歐美現行制度之流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政權)以管理政府,政府則有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治權)以治理國家。其核心觀念強調直接民權與權能區分,亦即政府擁有治權,人民則擁有政權。 民生主義:其最重要之原則有兩個,一為平均地權(實行耕者有其田),二為節制資本(私人不能操縱國民生計)。
三民主義要點
民族主義:反對列強的侵略,打倒與帝國主義相勾結之軍閥,求得國內各民族之平等,承認民族自決權。 民權主義:實行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政治,而防止歐美現行制度之流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政權)以管理政府,政府則有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治權)以治理國家。其核心觀念強調直接民權與權能區分,亦即政府擁有治權,人民則擁有政權。 民生主義:其最重要之原則有兩個,一為平均地權(實行耕者有其田地),二為節制資本(私人不可操縱國民生計)。
三民主義負面評價
三民主義的批評者眾多,他們認為孫文的《三民主義》基本上是東抄西湊,自相矛盾,思想極度混亂的產物。
1927年陳炯明所著的《中國統一芻議》提到:“三民主義及其發表之政綱,類皆東抄西襲,絕少獨立之思想,一貫之理論,而于國情亦未適合。(詳細批評,非本論范圍,但國民黨賢者,必知其說,不過頭上有偶像,不敢觸犯耳。如有馬丁路德出于其黨,庶有中興之望)。在今日視之,已屬陳腐不堪,亟待修正。有何神圣而必強求青年,桎其心思,梏其趨步耶!”
三民主義詳細資料
三族主義
劉宗正批評孫中山有“大漢沙文主義”的思想,例如:“就歷史上說,我們四萬萬漢族是從那一條路走來的呢?也是自帝國主義一條路走來的。我們的祖宗從前常用政治力去侵略弱小民族”(民族主義第四講)、“中國自秦漢而后,都是一個民族造成一個國家”(民族主義第一講)、“就中國的民族說,總數是四萬萬人,當中參雜的不過是幾百萬蒙古人,百多萬滿洲人,百幾十萬回教之突厥人。外來的總數不過一千萬余人。所以就大多數說 ,四萬萬中國可以說完全是漢人。同一血統、同一語言文字,同一宗教、同一習慣,完全是一個民族。”(民族主義第一講)、“中國四萬萬人是亞洲世界主義,一定要先講民族主義,所謂欲平天下者先治其國。把從前失去了的民族主義從新恢復起來,更要從而發揚光大之,然后再去談世界主義,乃有實際。”(民族主義第四講)[1]
三權主義
權能區分
孫中山又常以諸葛亮與阿斗的故事說明“權能區分”的重要性[4][5],“歐美現在實行民權,人民所持的態度,總是反抗政府,根本原因就是由于權和能照我所發明沒有分開。中國要不蹈歐美的覆轍,應該要照我所發明的學理,要把權和能劃分清楚。人民分開了權與能,才不致反對政府,政府才可以望發展。”[6]。這些理論的問題點在于孫中山混淆了歐美國家人民的權利(rights),政府的權力(authority),與施政的能力或才能(political ability),殊不知歐美的“阿斗”其實“權”與“能”都有,隨時有“能”,行使其“權”,以更換不適任的“諸葛亮”。最早指出孫文思想這個病理的是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后來他的學生宮澤俊義在一九三七年出版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評析》一書中指出,“現在歐美各民主國家,人民不但擁有孫文所稱的政權,同時有治權,政權與治權并不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他所稱的治權是人民的權力的本質,政權則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方法。”[7]
西方對三權的集中已非常害怕,孫文卻只怕不是“萬能政府”。他認為可以用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來防止萬能政府變成獨裁政府。罷免、創制、復決等權利是理論可行,實際上不易實行的。若是罷免的條件訂的很苛,則等于沒有罷免權,如果訂得很寬松,則時時在罷免,民代惶惶不可終日,根本無法專心行使立法權。[8]。
國民大會
孫文發明權能區分,一方面設國民大會為政權機關,一方面設五院為治權機關,偏偏在五院之上又設立總統理治權,如此一來,孫文對共產制度下的人民民主集中制又只引用了一半。這種情況下,國民大會變得很復雜,國民大會若是完全按共產制度來實行,運作的程序,優點和缺點很清楚。但是,在國民大會外另社總統,情況就復雜了。本來,五院是直接歸國民大會管理監督,現在不然,五院分工合作,其上設總統,總統又不具權力指揮五院,只能調停。……一九四六年的政治協商時,張君勱拿出三權憲法,要求國民大會無形化,其權力只剩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復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等等。然而,這些權力除選、罷免總統和副總統之外,其他的權力又都受到種種限制,所以,國民大會到底是甚么,我實在不清楚。[9]
五權分立
孫文采取三權,確認為不好,自己再加上考試、監察兩權,成五權,更重要的是,孫文不采取西方“性惡論”的思想,卻采取“性善論”,讓五權分工合作,造就一個萬能政府,把以性惡哲學為基礎的法律、政治價值觀,一變成以性善為基礎的憲政思想,這種轉變是何等的巨大,整個憲政的架構和運作不同,甚至目標也不同。[10]
考試制度
考試院行使考試權,但考用不能合一,因為它沒有行政權。甚至,連到考多少人都不曉得。所以,后來就陳倉暗渡,在行政院下設人事行政局,當時設立這機構是黑機關,所以就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加以合法化,但臨時條款廢除以后,人事行政局又成為黑機關,政府又將它放在《國安三法》中夾帶過關[11]。
監察制度
臺灣憲法專家李鴻禧指出“國父孫文發明了監察制度,將屬于立法權中的彈劾權分離出來,另外成立監察院。在國外,彈劾權是國會兩院制的國家才具有的,由下議院提出彈劾,上議院來審判。但是在我國:當監察院提出彈劾后,卻沒有國會可以審判,結果就將它放到司法院,在其下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監察院提起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判,這是違背法學、政治學學理的笑話。彈劾是追究政治責任,不是追究法律責任。誰才能追究政治責任呢?一定是民意代表。所以,將監察院改成目前的準司法機關已是大笑話,因為有權追究公務員政治責任的人,一定是人民以及他們所選的民意代表,但現在監察院不是民意代表,居然能代表民意來追究行政機關人員的責任,這些人何德何能?而且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里的成員又是輪調、派任的法官擔任,這些人又不是民意代表,他們又何德何能來審判公務人員是否有行政責任?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我認為臺灣未來在司法改革上重新規劃,整個司法問題才能有比較好的解決”。
三生主義
在漲價歸公方面,孫中山以為“地主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怕政府要照價抽稅,吃重稅的虧。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愿多報,也不情愿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13]此一理論的問題在于如果地主永遠不賣土地,沒有買賣的行為,漲價歸公便無從實施。孫中山的“漲價歸公”理念是來自于美國經濟學家亨利·喬治于1879年出版的《進步與貧困》(Progress and Poverty):“人人都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權利,正如人人都有呼吸空氣的平等權利一樣。”,張五常認為亨利·喬治的“漲價歸公”理論是“閉門造車”,對經濟學一竅不通。
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臺灣早期大量的國營事業,如:臺鹽、臺肥、臺鐵、煙酒公賣局、郵局、中華電信等企業賺取大量的費用但是服務品質也不見提升,原因就是沒有競爭,自從開放民營競爭以后品質才略有改善。
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思想,本具有濃烈的社會主義色彩,例如他在民生主義第二講便提到“...民生主義究竟是什么東西呢?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就是社會主義。所以我們對于共產主義,不但不能說是和民生主義相沖突,并且是一個好朋友,主張民生主義的人應該要細心去研究的。”“共產主義既是民生主義的好朋友,為什么國民黨員要去反對共產黨員呢?這個原因,或者是由于共產黨員也有不明白共產主義為何物,而嘗有反對三民主義之言論,所以激成國民黨之反感。但是這種無知妄作的黨員,不得歸咎于全黨及其黨中之主義,只可說是他們個人的行為。所以我們決不能夠以共產黨員個人不好的行為,便拿他們來做標準去反對共產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