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郡縣制有什么特點
中國古代繼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漢。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于戰國時期。那么秦朝郡縣制有什么特點?
郡縣制是什么?
郡縣制與地方政權組織光有中央政府機構而無地方行政機構,仍然形不成強大的封建統治網絡。但建立什么樣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在秦統一六國之后是經歷了一場激烈爭論的。以丞相王綰為首的群臣,主張沿用周代以來的封國建藩制度,分封諸皇子為王。他們的理由是有利于統治新征服的六國地區。而廷尉李斯則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很顯然,李斯的主張符合專制皇權和統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納,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后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和郡治的調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縣以下設鄉、里和亭。鄉和里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游徼掌治安。鄉以下為里,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里設里正或里典,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布于城鄉各要地。
郡縣制作用
郡縣制確立后,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以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秦漢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后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 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改為行省制度。
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于戰國時期。
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國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設縣。縣與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隸屬于國君的地方行政區域,有利于國君對邊遠地區的統治。春秋中期以后,設縣的國家增多,有的在內地也設置了縣,縣開始成為地方行政組織。春秋末期,有的國家又在新得到的邊遠地區設置了郡。這時的郡,雖然面積比縣大,但是由于偏僻荒涼,地廣人稀,地位卻比縣低。進入戰國后,郡所轄的地區逐漸繁榮,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設了縣。戰國時期,各國先后在邊地和內地設置了郡縣,產生了郡統轄縣的兩級地方行政組織。至此,郡縣制開始形成。
郡的長官稱“守”,縣的長官稱“令”,均由國君任免。郡縣制使各諸侯國形成了中央、郡、鄉一套比較系統的行政機構,對地主階級實行集權統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戰國時期,郡縣制雖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由于各國分立,執行情況不盡相同。直到秦統一中國后,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才健全了郡縣制,進而在全國推廣。 郡縣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縣令和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