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理藩院的歷史
理藩院是清朝時處理外藩事務的部門,始創于清朝皇太極年間,在順治年間由附屬于禮部改為獨立部門,并在清初至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前兼領對俄羅斯事務。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清朝理藩院的歷史。
清朝理藩院簡介
中國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清于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 。咸豐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 )成立各國事務衙門以前 ,兼辦對俄外交事務。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為理藩部,清亡遂廢。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隨著清廷全國政權的建立,更為總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清統治者通過理藩院實施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與他們的聯系。康熙年間,修定《理藩院則例》,用法規固定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各項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祿、朝貢、定界、官制、兵刑、戶口、耕牧、賦稅 、驛站、貿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轄,先后尚有內館、外館、蒙古學、唐古特學、托忒學、俄羅斯學,木蘭圍場、喇嘛印務處,則例館等機構。此外還派司員,筆帖式等常駐少數民族地方,處理特定事務,定期輪換。1900年,理藩院拆除,改建北京飯店。
清朝理藩院歷史
最初只管理漠南蒙古諸部事務,并負責處理對俄事務。康熙年間職掌范圍擴及喀爾喀蒙古和新疆北部以及西藏地區,乾隆朝中葉以后開始管理新疆南部等地區。中國自古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代封建王朝為了加強對邊疆地區的統治,大多設有兼職官員或者機構處理邊疆地區的民族事務,如秦朝的典客和典屬國,漢代的大鴻臚和客曹尚書,隋唐的鴻臚寺卿及禮部所屬之主客司,元朝設置了宣政院,清代為管理邊疆民族事務,則設立了專門機構理藩院。
清政府于崇德元年(1636年)設立蒙古衙門,此為理藩院之前身,主要管理蒙古事務。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隸屬禮部。崇德和順治年間(1636年~1661年)是理藩院組織機構的創設階段,這一時期理藩院組織機構的變化與當時清朝整個政權機構的變動一致,經歷著一個從關外到關內的歷史轉變過程。
康乾時期(1661年~1795年)是理藩院組織機構漸趨完善的時期。康熙即位以后,認為理藩院責任重大,不應當再隸屬禮部,理藩院由此完全從禮部獨立出來,其組織機構設置也趨于完善。乾隆平定維吾爾貴族大小和卓木的叛亂統一新疆地區后,理藩院職權有所擴大,增設徠遠司專管新疆南部事務。
嘉慶(1796年~1820年)直至宣統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理藩院人事和建制經歷了頻繁變革。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預備立憲,開始“厘定官制”的改革,理藩院更名為理藩部。1912年清帝退位后,理藩部改為蒙藏委員會。
清朝理藩院職責
理藩院的職掌大體可以分為6個方面。一是管理蒙古、新疆南部及其他少數民族王公、土司等官員的封襲、年班、進貢、隨圍、宴賞、給俸等事,并派遣該院司員、筆帖式等到民族聚居地區管事,定期更換。二是辦理滿蒙聯姻事務。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額駙之事,會同宗人府辦理。三是管理喇嘛事務,保護藏傳佛教格魯派。四是管理蒙古各旗會盟、劃界、驛道及商業貿易事務。五是修訂關于少數民族的法律,參加審理刑名案件。諸如修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等。理藩院駐各處司員,參加對該地區的民族案件的判決。凡判遣罪以上者,均要報理藩院,會同刑部或者三法司審定執行。六是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務。咸豐年間成立了各國事務衙門,理藩院不再管理之前所掌管的外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