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定租、庸、調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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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制的簡介:
租庸調制,唐時實行的賦稅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
此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定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壞,租庸調法則失敗,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斷土地兼并,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
安史之亂后,朝廷負擔遽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的兩稅法,以征收銀錢為主。
唐朝初定租、庸、調法的歷史
唐武德二年(619)二月,唐朝初定租、庸、調法,五年以后與均田制同時頒布執行。它以每一男丁授田百畝為前提,在此基礎上實行“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的賦役辦法,故簡稱租庸調制。
唐初租庸調制直接從隋代的租調力役制度沿襲而來,并作了改進,對于遭受自然災害的地方有減課辦法,百姓的租調負擔比前代稍有減輕,并在納絹與服役之間有一定的變通性,客觀上有利于農業生產和貨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多少削弱了個體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依附關系,符合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要求,因此唐初出現了社會經濟繁榮的景象。德宗建中元年(780),隨著計丁授田的均田制的解體,“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制也同時廢馳了,代之以兩稅法。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體制,實行租庸調制。唐朝的租庸調制不再有年齡的限制。唐初施行兩稅制時,運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但自安史亂后,戶籍失修,生產破壞,國家支出大增,舊有的租庸調制已不合時宜,不得不以兩稅制取代之。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
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后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制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雖然禁止買賣田地,但經府批準,田地仍可轉讓,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
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稅對象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又租庸調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后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戶與免課戶的分別,使免課戶無須負擔負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戶的戶稅和地稅,也由課戶一并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稅率,在人人領田一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后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一樣的稅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
影響
引致租庸調制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戶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戶籍來征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戶籍,國家于是失去征稅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稅,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稅卻由逃亡戶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循環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最后,租庸調制中以男丁為征收對象,向其征收定額的賦役,即是說國家的收入取決于丁的多少,缺乏彈性。自安史亂后,國家支出甚大,國家無法再以租庸調制來維持經濟,于是改行另一較彈性大的兩稅制,使稅收可以田畝為征收對象,確保收入來源,故租庸調不得不破壞。
總結
總結來說,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現,再加上其它客觀因素,租庸調制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稅制取而代之。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調制,有明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農民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