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教育機構體育培訓傷害風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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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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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將至,針對孩子的各種培訓班又開始火熱招生中——但是,什么樣的培訓機構更安全?一旦發生糾紛,家長如何維權?針對這些問題,昨天,市二中院和西城法院分別通報了各自的調研結果,得出了類似的答案:小教育機構不靠譜,體育培訓傷害風險高。
小培訓機構易發兩類傷害案
據市二中院統計,涉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訓糾紛案件中,被告多為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培訓機構,沒有國際或全國連鎖的大型培訓機構。
西城法院分析得更為具體:涉案教育機構規模小,一般存在師資力量不足和場地隱患問題,導致兩種常見的糾紛:同學間開玩笑引發摩擦導致傷害,設施安全隱患導致學生受傷。
在輔導機構發生的人身傷害案件中,有50%的案件是由于同學之間的摩擦造成的。這種情況,培訓機構該不該擔責?
法官指出,如果由于機構缺乏相應管理人員,未能及時制止傷害行為,那么,培訓機構則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對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還特別提醒家長,今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年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案件后,家長要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
另外,我國目前法律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的場所并沒有統一的安全標準和要求。而實踐中,這些課外機構大多是租借在商住兩用樓或者普通居民住宅,有的甚至是地下室,設備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極易發生人身傷害。這種情況,培訓機構一般都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