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向前以虛增外籍教授工資侵吞公款受賄一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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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1日對原上海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校長巫向前等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巫向前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150萬元,罰金2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0萬元。
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間,巫向前利用其擔任上海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校長、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衛生學校校長、上海市嘉定區真新新村街道養老院管理委員會主任、上海新華進修學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分別伙同原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衛生學校國際教育部主任、上海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人王昕及陳林海和徐增增(陳、徐二人均已另案判決)等人,采用虛增外籍教師工資、違規發放獎勵、虛開發票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計904萬余元。
2007年至2009年間,巫向前利用擔任上海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校長、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衛生學校校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廣東省茂名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楊文(另案處理)的請托,為楊文在催討醫高專和衛校南匯新校區一期、二期基建工程款中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楊文給予的好處費共計30萬元。
上海市一中法院認為,巫向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伙同王昕等人,共同侵吞公款904萬余元,其中王昕參與侵吞公款723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巫向前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30萬元,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全案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巫向前、王昕均未當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