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會議藏印條款》的內容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又稱中英藏印條約,是1890年(光緒十六年)3月17日清朝與英屬印度在加爾各答簽訂的有關西藏事務的不平等條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中英會議藏印條款》的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的簽訂背景:從18世紀70年代起,英屬印度就已開始尋找打開中國西藏門戶的通路。19世紀60年代,英國勢力深入或控制了毗鄰西藏的布魯克巴(今不丹)、廓爾喀(今尼泊爾)、哲孟雄(今印度錫金邦)等國以后,向西藏擴張的愿望更為強烈。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定英人可自甘肅、青海、四川或英屬印度入藏,英印當局準備伺機實行。1884年10月,英印政府命馬科蕾籌辦進藏考察商業。1886年初,馬科蕾考察團在大吉嶺集合,準備入藏,因西藏地方堅決反對而作罷。西藏地方當局為防止英人入侵,決定在隆吐山設卡。隆吐山屬熱納宗,熱納宗屬西藏,曾由__喇嘛撥給哲孟雄部長期放牧,英國人說成屬哲孟雄。
英國以藏兵“出境”駐哲孟雄的隆吐山“阻塞商路”為由,決定動武,發動侵藏戰爭。1888年3月,英軍進攻并占領了隆吐山,進而侵占納蕩、對邦。9月,清政府派駐藏幫辦大臣升泰與英國議和,談判停戰劃界。在第一次談判中,雙方就哲孟雄、藏哲邊界和通商三個問題展開激烈的爭論,由于雙方爭執不下,談判中斷。1889年,清政府又派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英人赫德之弟赫政作升泰的翻譯和助手,與英印政府繼續談判。清政府于1889年7月、9月先后提出兩個草約,均遭到英印政府的拒絕。英國政府為了防止其對手沙皇俄國在西藏問題上找到可乘之機,希望盡快結束中英關于西藏問題的談判,一再催促英印總督早日結束談判。12月16日,英印政府通過赫政向升泰提出新的四條草案,清政府接受。1890年3月17日,升泰與英印政府總督蘭斯頓在加爾各答正式簽訂了《中英會議藏印條約》。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的內容:1893年12月5日,中英簽訂《會議藏印條款》。英國于1888年3月挑起第一次侵藏戰爭,迫使清政府于1890年3月17日簽訂了《中英會議藏印條約》,清政府承認哲孟雄歸英國保護。為了解決《藏印條約》中遺留的通商、交涉游牧等問題,1891年底雙方代表在停戰前線重開談判,12月5日雙方在大吉嶺(哲孟雄屬地)簽訂《藏印續約》或稱《藏印議訂附約》、《藏印條款》。共12款。內容:開放亞東為商埠,許英商自由貿易,準英派員在此駐扎;藏、印、哲邊界免稅貿易5年;限制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今錫金)的傳統游牧權利。《藏印條約》和《藏印條款》為不平等條約,是英以武力侵略和清政府妥協投降外交的結果。西藏地方愛國軍民堅決反對英國侵略,拒絕承認這兩個條約。
1893年12月5日 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款》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主要內容《中英會議藏印條款》共12款,主要內容有:1.在西藏亞東開關通商,“聽任英國諸色商民前往貿易”,英印政府可派員在此駐扎查看貿易。2.自亞東開關之日起,五年內藏印貿易互免關稅。3.亞東開關一年后,西藏人在哲孟雄(今錫金)游牧應照英國所立章程辦理等。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原文一八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大吉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約未結通商、交涉、游牧三款,現已議定章程,接附前約通商
第一款 藏內亞東訂于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開關通商,任聽英國諸色商民前往貿易,由印度國家隨意派員駐寓亞東,查看此處英商貿易事宜。
第二款 英商在亞東貿易,自交界至亞東而止聽憑隨意來往,不須阻攔,并可在亞東地方租賃住房、棧所。中國應允許所建住房、棧所均屬合用,此外另設公所一處,以備如第一款內所開印度國家隨意派員駐寓。其英國商民赴亞東通商,無論與何人交易,或賣其貨,或購藏貨,或以錢易貨,或以貨換貨,以及雇用各項役馬、夫腳,皆準循照該處常規,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難。所有該商民等之身家、貨物,皆須保護無害。自交界至亞東,其間朗熱、打均等處,已由商上建造房舍,憑商人賃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第三款 各項軍火、器械暨鹽、酒、各項迷醉藥,或禁止進出,或特定專章,兩國各隨其便。
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開應禁貨物外,其余各貨,由印度進藏,或由藏進印度,經過藏、哲邊界者,無論何處出產,自開關之日起,皆準以五年為限,概行免納進、出口稅;候五年限滿,查看情形,或可由兩國國家酌定稅則,照章納進、出口稅。至印茶一項,現議開辦時,不即運藏貿易,候百貨免稅五年限滿,方可入藏銷售,應納之稅不得過華茶入英納稅之數。
第五款 各項貨物到亞東關時,無論印度貨物、藏內貨物,立當赴關呈報請查,開單注明何項貨物、多少及分量若干、置價若干。
第六款 凡英國商民在藏界內與中藏商民有爭辯之事,應由中國邊界官與哲孟雄辦事大員面商酌辦。其面商酌辦者,固為查明兩造情形,彼此秉公辦理;如兩邊官員意見有不合處,須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國律例辦理交涉。
第七款 印度文件遞送西藏辦事大臣處,應由印度駐扎哲孟雄之員交付中國邊務委員,由驛火速呈遞。西藏文件遞送印度,亦由中國邊務委員交付印度駐扎哲孟雄之員,照章火速呈遞。
第八款 中、印兩官所有往來文移,自應謹慎呈遞,及來往送信之人亦應令兩邊委員照料游牧。
第九款 從亞東開關之日起一年后,凡藏入仍在哲孟雄游牧者,應照英國在哲孟雄隨時立定游牧章程辦理。凡該章程內一切,須先曉渝通知。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續款
第一款 中、印各駐扎委員,如有議事意見不合之處,應由各委員呈報該管上司議辦;倘該上司意見仍屬不合,應由各上司請示本國國家議辦。
第二款 自此次條約議定之日起,于五年后,如查其中有應行變通更改之處,必須于六個月之前聲明,以便兩國各派員議辦。
第三款 藏、印條約第七款內載,由中、英各派員將第四、五、六三款言明隨后議訂各節,公同會商等語。現經兩國派員,公同將以上通商、交涉、游牧三款議訂九條,并續款三條,言明應與原約視同一律,其實力奉行之處,亦與逐字載入原約無異,彼此會同畫押為憑。
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即西歷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在大吉嶺繕就中、英文各四份畫押。
大清國二品頂戴奏準會同畫押四川越巂營參將何長榮
大英國特派政務司保爾
大清國賞戴花翎頭品頂戴雙龍二等寶星奏準會同畫押稅務司赫政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附注
本條款見《光緒條約》,卷33,頁5-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516-519。
本條款又稱為《藏印議訂附約》,或稱為《藏印續約》;英文本稱為《一八九○年哲、藏條約附屬通商、交涉、游牧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