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唐律的歷史介紹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下面給大家科普一下唐朝唐律的歷史介紹。希望對大家有用。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于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庸徽時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編寫歷程:
武德修律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詔廢隋《大業律》,暫用隋《開皇律》。同年十一月頒布五十三條新格,對隋《開皇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同時命令尚書仆射裴寂等人,以《開皇律》為基礎,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編成,四月頒下施行,此即為《武德律》。
貞觀定律
貞觀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以“寬簡”、“平允”和“畫一”為原則,對《武德律》加以修訂,于貞觀十一年(637年)正月頒行,是為《貞觀律》。《貞觀律》的刑罰有所減輕,律條也比較完備。《貞觀律》改變了“一準開皇之舊”的面貌,確立了獨立的風格和體系,是《唐律》的奠基。
永徽改律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長孫無忌、李績、于志寧等修《永徽律》。永徽二年(651年)閏九月完成《永徽律》12篇500條,奏上頒行。顯慶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據實際需要,又進行了一次小的調整。
載初改律
武則天臨朝,于垂拱元年(685年)正月,敕令裴居道、岑長倩等人對《永徽律》的格式進行刪改,其律惟改二十四條。至三月完成,奏上頒行,此即為《垂拱律》。由于史籍失載,《垂拱律》具體的改動情況不得而知。
后武則天為繼承大統,于載初元年(618年)正月再次刪定律令格式,刪改《垂拱律》中對自己登基不利的文字,即府號、官稱、諱字等,并不涉及律文的內容。此次改律乃是垂拱改律的繼續和完成。
神龍改律
唐中宗復辟,于神龍元年(705年)正月,敕令刪改武周舊制,重定律令格式,歷時半年,于六月完成。通過比較,神龍改律不僅僅改動格式,還涉及律文內容,而且所做改動比較大。
開元改律
唐玄宗開元年間曾兩次改律,分別是開元六年(718年)至開元七年(719年)和開元二十二年(734年)至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兩部都為《開元律》,為了區別,通常也稱第一部為《開元七年律》,第二部為《開元二十五年律》。
開元后,雖還有幾次改動,但都不大,《唐律》也大體定型于《開元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