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等人的形成原因
元初,依據不同民族將民眾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社會政治地位最優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漢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統治的民眾)最低。下面小編給大家講下元朝四等人的形成原因。
歷史原因
四等人制并不是元朝的首創。 契丹統治者在北方建立遼王朝后,契丹民族成為統治民族, 而其統治下的漢、 渤海、 奚等民族成為被統治民族。由于各個民族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 差異較大, 于是統治者對其統治下的民族實行南北分治。 《遼史》記載: “至于太宗, 兼制中國, 官分南、 北, 以國制治契丹, 以漢制待漢人” ③, 日常的決策權和所有軍權都集中在北面行政官員和契丹皇族的手中。
在刑法上, 對不同的民族實行不同的法律。遼太祖時, “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 漢人則斷以律令” , 到 “治渤海一依漢法” ④, 形成區別開來的民族等級。西夏政權也是如此, 黨項貴族毫無疑問的掌握著國家的實權與特權。女真族首領建立金朝后, 把全國民族分為女真、 渤海、 契丹、 漢兒。在兵權和財權上, 用人已形成 “先女真、 次渤海、 次契丹、 次漢兒” 的次序, 民族等級制度顯而易見。這些政權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那就是國家的統治者并非漢族,而是少數民族。少數民族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權, 憑借其政治、軍事優勢, 從各方面提高本民族的地位, 并排擠壓迫被統治民族。歷史是一個在過去的基礎上, 不斷向前發展的, 連續的進程。
元朝, 一個同樣帶有深刻的少數民族統治的烙印的朝代,承襲前人是不可避免的。元朝建立后, 對遼、 金制有所繼承, 其憑借本民族的強大的武裝力量所劃分的民族等級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遼、 金以來民族分化政策的延續和發展。只不過元朝實現了中國的統一, 它的疆域要比遼、金要廣闊得多, 在它管理之下的民族也比前朝繁雜得多, 面臨的民族矛盾的問題也比前朝激烈得多, 所以, 為了牢牢的控制整個政權, 防范其他被統治民族的反抗, 蒙古統治者根據元代民族的實際情況和統治者的實際需要, 進一步的強化了民族差別, 用法律的形式正式的、 公開的確立民族等級制度, 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來保護統治民族的利益。
激烈的民族斗爭的發展結果
這是四等級制之所以形成的根本原因。在封建階級社會 統治者根據統治的需要,按照族群 地域和階級的差別賜給功臣各種品級、 爵位、 領地, 形成森嚴的等級, 對臣屬的民族同樣進行區分, 形成民族等級, 實行差別待遇。民族等級制度是民族不平等的一種表現形式,民族之間的關系之所以不平等是由當時的階級關系決定的。 ⑤階級的劃分最開始是以血緣為標準的, 在血緣標尺下面, 本族人集體地成為統治者, 異族人成了集體的被統治者。⑥蒙古人當時的文明程度沒有漢人的文明程度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帶有這種以血緣劃分的色彩, 但顯然血緣并不是最重要的標準, 因為從四等級制的劃分中我們就可以看出, 同屬漢族, 淮河以北原金朝統轄區內的漢族人與江浙、 江西、 湖廣三行省和河南南部漢族人卻分屬于第三等級和第四等級。 所以, 四等人制并不是超階
級的制度, 元代在建立政權和維持政權的時期中,都是采用積極拉攏各民族的上層統治集團來維護其剝削利益,他們在維持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方面則是始終一致的。但是, “階級斗爭是以民族斗爭的形式出現的” 。 在元代, 階級斗爭落實到具體的國家政治生活中就表現為民族斗爭。 蒙古人、色目人是統治民族, 而漢人、 南人是被統治民族。元代民族等級的劃分與階級的劃分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謀而合, 使得其民族斗爭愈加的突現。
元朝這個由少數民族統一中國的特殊時代, 漢族一貫以來占據的統治民族的地位被蒙古族所取代, 成為被統治民族, 而此時漢族的文明卻遠遠比蒙古族要先進, 這種先進的文明與低下的民族地位的落差誘發了激烈的民族矛盾和民族斗爭, 所以一直以來, 被統治民族反抗統治民族的斗爭都沒有停止過。作為統治民族, 蒙古人首先自然要將自己和其他被統治民族區分開來, 于是形成了上、 下兩個等級。 同時, 蒙古人為了保持其在統治群體中的絕對權威, 又將蒙古人與色目人進行區分, 將上層等級一分為二, 成為第一等級的蒙古人和第二等級的色目人。此外, 蒙古人還要借助各民族上層的力量來統治各民族, 分化蒙古人、 色目人以外其他民族的聯合, 孤立最具反抗力的民族群體,于是又把決定者, 它一方決定, 一方被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