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給中國的賠償為何實現
導讀 :抗日戰爭結束以后,在中國人民強烈要求日本侵略者必須給遭受苦難與損失最大、最深的中國政府和民眾給予賠償的強烈呼聲中,國民黨政府初期向日索賠的態度積極、行動肯定。
日本侵華15載,不僅占我領土、屠我同胞、搶我物資,而且毀我文化事業,劫我歷史文物,企圖徹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毀中華民族。
日本投降后,在國人要求日本賠償的同時,人們也強烈要求日本歸還從中國搶劫的各種物資,并賠償中國在被劫物資方面的損失。
按理來說,被劫物資戰后理應歸還原主,這是天經地義、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抗日戰爭的勝利不僅是中國一國對日的勝利,而且也是同盟國對日作戰的勝利。況且,各盟國被劫物資多寡不一,其中,我國被劫最多,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印度、緬甸、越南等國家次之,而美國、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西蘭根本就沒有損失,各國在被劫物資上利害相差懸殊。
縱觀中國接收的歸還被劫物資,不僅種類龐雜,單位不一,而且數量的多寡和物品的貴賤也各不相同,大體來說可以分為圖書、古物、貨幣、整廠設備、計件機器、車輛、船舶、工業原料、貴金屬、雜項10類。這10類歸還物資截至1949年9月底,共值18132358美元。其中,重要的大體有5類。
第一,銅鎳幣。日本戰時在我國淪陷區內大規模搜刮銅類,所用的方式雖有獻納、收買、交換等等名目,但都是出自強迫,人民絕無反抗或逃避的余地。如日軍每到一地,立即控制民生必需物資如鹽、煤、火柴、煙草等,規定獻銅1噸,發給鹽250公斤,或煤5噸,或火柴240大包,并酌量配給煙草。每縣收集的銅類往往為數十噸。
1948年2月,中國代表根據密查所得的資料,詳悉日本各地倉庫所存我國銅鎳幣確數竟超過1.1萬噸,于是立即行文盟總,請予切實調查……至1949年7月26日,日本共歸還我國銅幣、鎳幣11083噸,估計共值5246356美元。
第二,整廠機器設備。有兩個整廠:一是永利化學公司硫酸氬廠的硝酸制造設備,一是廣東省經營的廣東造紙廠。永利化學公司的硫酸氬廠創立于“九一八”事變后,是我國最早、最大的硫酸氬廠,廠地在扛蘇六合縣卸甲甸,1937年5月正式開工后不久,即遭戰禍。同年 12月,南京陷落,該廠被日軍占領。日軍計劃利用該廠硝酸設備添設火藥制造部,1942年將這套設備拆運日本。廣東造紙廠是1933開始籌建、1938年8月建成開工的。造紙設備是當時世界上最新式木漿制紙機器,在國內是一個創舉,每日可產新聞紙或上等印書紙50噸。廣州淪陷后,該廠被日本人占有。1946年秋天,中國在審理戰犯時獲悉廣東省的造紙廠設備被劫運經過及機器安放地點。在以上兩廠的歸還過程中,日方極盡阻撓之能事。中國方面經過十分艱苦的努力,才得以將設備運回。
第三,計件機器。這類機器在被劫時或原是零星掠奪的,或原是整廠劫取、運日后分散裝用的。經接委會派遣專家多次調查,發現有主的機器共311件又1套,估計值 50多萬美元,大部分屬于西北建設公署和南華鐵工廠。至于不能確認原主的,到1949年10月,歸還之數為2234件,值170多萬美元。以上有主的和無主的合計,共歸還計件機器2545件又1套,值220余萬美元。
第四,船舶。戰時我國船只損失重大。駐日代表團成立后不久,就從各方搜集—切有關被劫船舶的資料,并調查這些船舶的下落和現狀。第一艘歸還船“建設”號于1946年8月18日由長崎駛抵上海。接著“逸仙”號軍艦以及“興安”,“飛星”、“隆順”、“和順”、“永源”、“增利”、“中興”等貨船陸續歸還。至 1949年10月,駛還的被劫船舶共計12艘20676噸,值216萬多美元。
第五,圖書和古物。我國在戰時損失的書籍據國內調查,不下 300萬冊,但歸還的總共只有 158073冊。其中除中央圖書館一部分善本書先后兩次空運、船運回國外,其余多是普通書籍,共值約18萬美元。被劫的古物種類繁雜,主要有字畫、拓本、佛像、寺鐘、刺繡織品、家具,飾品、雜物等。最貴重的為古物翡翠屏風、緙絲古畫、白玉花瓶、翠玉花瓶。
周口店出土的北京人化石是近代科學發現中的著名物品,太平洋戰爭爆發時曾由北平協和醫學院送交美國海軍代為運出,據傳在秦皇島附近被日軍截奪,抗戰勝利后,一直下落不明。1947年夏,盟總資源組交來日本歸還的周口店出土古化石等考古資料一批,關于北京人的下落,也未能由此有所發現。其下落成了中外歷史學家正努力解開之謎。直到1993年,《紐約郵報》還懸賞尋找北京人頭蓋骨化石。
在所核定歸還中國的劫物中,有的則沒有運回,如鴉片、生絲、羊毛、鋁、錫、鉛等。這些物品分6批在日本出售,共售得1563909美元,款項被帶回國內。
戰后中國經過艱苦卓絕的努力,好歹拿回了一些被日本鬼子搶劫的東西,也算告慰了一下列祖列宗、戰爭亡靈,但所獲與實際被劫的數目相距甚遠。像巨額黃金、銀元被劫,戰后卻絲毫未還,即便是歸還的部分白銀,其數目也只有總數的1/300。戰時損失的書籍,據國內統計調查,至少在300萬冊,但實際歸還僅15萬多冊。有案可據的重要被劫文物有 15345件,實際只歸還了2000件。相差之懸殊令中華子孫永痛于心!
二
在與中國共產黨的大決戰中,國民黨節節敗退。眼看中國大陸這塊經營多年的戰略基地即將落入共產黨之手,美國國內頓時掀起了反思對華政策之得失的輿論高潮。在歐洲,美國提出馬歇爾計劃,蘇聯則制定莫洛托夫計劃,東西兩大陣營開始對峙。與此同時,美國在亞洲也需要一個基地和戰略伙伴。時局的演變促使美國重新考慮調整它的亞洲戰略構想。于是,扶植日本便成為美國的既定方針。
1949年9月17日,美國、英國和法國3國代表商定:即使蘇聯反對,西方也要締結對日和約。10月13日,美國擬就美英對日和約的第一稿,草案中對日本的賠償之事只提日本應付賠償,但不提對留存在日本本土以及存放在中立國的日本黃金如何處理。實際上,美、英、法此時已經排除了蘇聯和中國國民政府參加對日和約的可能性,立足于單獨媾和,自然,對索賠問題也已經著手中止或放棄了。
1951年6月,杜勒斯同英國政府會談,其中主要的內容之一就是由誰代表中國參加。因英國與新中國已建立正式外交關系,故英國建議讓新中國派員參加。經過雙方妥協,達成共識,即臺灣當局和新中國政府都不參加,“日本將來對中國的態度必須由日本根據和約的行使主權和獨立的地位來決定”。
1951年9月4日,美國一手操辦的對日和約會議在美國舊金山召開,出席會議的共有51個國家的代表,南斯拉夫、印度、緬甸拒絕參加,中國被排斥在外。經過美國的多方游說和日本的多次許諾,簽字儀式終于在9月18日舉行,蘇聯、捷克、波蘭拒絕簽字,其余48國和日本共計49國在和約上簽了字,規定:本和約在1952年4月28日開始生效。
和約對日本向同盟國如何賠償的問題,在第14~18條作了明文規定,可以概括為,日本應該:(1)對曾受日軍占領并遭受損害的同盟國家提供技術性或勞務性的服務,以幫助其修復損害;(2)日本及其人民在同盟國境內的財產權益由該同盟國處置。除了這兩條以外,同盟國放棄了對日本的一切賠償要求。
面對美國對日政策的變化,中國國民政府從自己的統治地位出發,對日索賠的態度也經歷了一個“堅決反對—態度動搖—逐步軟化”的過程。
對于臺灣當局在外交上一味追隨美國,在對日索賠上態度軟化,顧維鈞也感到很吃驚。他在自己的回憶錄中寫道:“事情有時令人難以理解。像賠款這樣一個重大問題,臺北政府竟會突然作出出人意料的決定。中國人民受害14年,不但受傷亡之苦,而且受財產損失與生活艱辛之苦。我認為臺北至少應當在完全屈從于美國壓力之前,把賠款問題加以慎重考慮。美國想急于擺脫占領日本的財政重擔,因而慷慨地放棄全部賠款要求,中國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在我看來,政府在要求日本賠款問題上,是可以堅持較長時間的。”
1951年7月12日,當對日和約草案在英、美等40多個國家的首都同時公布時,條約草案中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臺灣當局的任何一方代表。對此,臺灣“外交部”發表了書面抗議和嚴正聲明。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周恩來也在9月18日發表了《關于美國及其仆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表示: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和約是非法的和無效的,中國人民堅決反對。
三
抗日戰爭結束以后,在中國人民強烈要求日本侵略者必須給遭受苦難與損失最大、最深的中國政府和民眾給予賠償的強烈呼聲中,國民黨政府初期向日索賠的態度積極、行動肯定。但是,在短短的四五年后,它卻不斷妥協退讓,乃至“可酌情核減或全部放棄”,這是為什么呢?
現在來看,國民黨政權之所以對日索賠未能實現,原因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美國推行強權政治、實力外交和對共產主義的敵視,是造成中國索賠未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國之所以可以置遠東委員會于不顧,根據自己的需要而改變對日政策,是由戰后的世界格局和美國的地位決定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急劇膨脹,一躍而成為帝國主義的霸主,戰后形成了蘇美兩極的世界格局。就遠東委員會內的國家而言,蘇聯的戰略重點在歐洲,在打敗日本的戰爭中,出兵只有數日,而且從雅爾塔協定以及東北搬運器材中已獲益不小,戰后在遠東問題上不愿與美國的矛盾激化。而東南亞一些國家是在美國的幫助下解放出來的,菲律賓等國和美國還訂有共同防務條約。這些小國雖渴望賠款,但又不能不考慮美國的態度。所有這些都使得美國在處理日本問題上居高臨下。
更為現實的問題是,日本處在美國的單獨占領之下。現在人們常提出德國能賠償、何以日本不能賠償的疑問,原因之一就在于當時德國處于英、美、法、蘇4國共同占領之下。由于歷史和地理的原因,為避免德國法西斯卷土重來,英、法等國當然要求賠償。況且戰爭一結束,蘇聯就在其占領區拆除機器等物,即使他國放棄賠償要求,蘇聯又豈能聽之任之!美國單獨占領日本,便沒有這種制衡力量。
二、日本利用中國還未統一的局面和蔣介石急于擺脫孤立而企求從速訂約的心理,運用外交伎倆向臺灣當局不斷施加壓力,也是致使索賠不成的原因之一。
臺灣當局雖明知索賠無望,但在和談中仍幻想日本方面讓步。日方代表深知臺灣處境,故一步不讓。日方代表木村一面聲稱,“我若給貴國以特殊利益,勢將也給予簽訂舊金山和約之盟國”,一面威脅要挾,“且國內對臺灣地位表示懷疑,須知余等在此商議和議,必隨時考慮所訂條約是否能獲批準”,希望考慮訂約“重大之政治意義”。日方首席代表河田烈則說:“今貴方若再要求服務補償,實與貴方屢屢宣示對日寬大之旨不符。且中日此次締約之應顧及將來而不咎既往。貴方對補償之要求適足引起日本人民對貴國之不愉快情緒。”這樣日方終于迫使臺灣方面放棄了勞務補償的要求。
在國民黨政府要求于條約正文中載明在日本的偽政權財產應歸還時,日本方面則利用蔣介石急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訂立雙邊條約的意愿,故意拖延談判,并聲稱如將此點寫入正文,恐國會審查而難獲準,逼臺灣方面攤牌,最后則退為記入同意記錄中。
三、更重要的是,蔣介石集團為了一黨和一集團的私利,棄民族尊嚴和利益于不顧,當時國際形勢固然不利,但也應據理力爭,即使一時爭不到,也不能放棄索賠的權利。
在舊金山和約后,連菲律賓、印尼、緬甸、越南都表示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事實上,從1955年起的21年里,日本向東南亞國家也付出賠償費16億美元(菲律賓 5.5億美元、緬甸3.4億美元、印尼2.33億美元、越南3.9億美元)。相形之下,中國之不索賠豈不令人憤慨!
況且,政府對民間的賠償也是無權答應豁免的,答應了也無效。戰后無論民主德國或聯邦德國對戰爭中的猶太人的生命財產損失,都盡力滿足猶太人的要求予以賠償。1990年4月30日,日本和韓國外長會談,韓國方面就戰爭期間在日僑民因遭美國轟炸之損失向日本交涉索賠,即是一例。1980年后,中國臺灣民間自行籌組索債組織,要求日本政府就戰爭中征募10萬名軍人赴南洋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社會知名人士也呼吁臺灣當局“至少應予以道義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