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的歷史背景是怎樣的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稱美國聯邦憲法或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那么美國憲法的歷史背景是怎樣的?
歷史背景介紹
美國獨立戰爭后,建立了邦聯制的國家,但政治上的松散狀態無法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穩定統治秩序,保護國家的利益與主權。獨立戰爭中一些大資產階級利用戰爭困難大發橫財,戰后農民生活陷入困境,1786年還發生了由謝司領導的農民起義。這次起義也使聯邦制的統治者迫切感覺到要求強化資產階級權利,完善資產階級統治制度。
1777年大陸會議制定的并于1781年批準施行的《邦聯條例》規定,由當時13個獨立州組成邦聯制國家。邦聯政府的權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國家職權。鑒此,邦聯國會于1787年2月邀請各州代表到費城召開制憲會議,修改《邦聯條例》。
5月召開會議,出席的有12個州(羅得島州除外)的55名代表,華盛頓任主席。主張廢除《邦聯條例》、重新制定新憲法的代表占優勢,使這次會議成了全國制憲會議。出席會議的大都是資產階級和種植園奴隸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與小州之間又存在著矛盾。經過長時間的秘密討論,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過新的憲法草案,交由各州批準。全國圍繞新憲法的批準問題展開廣泛的激烈討論。1789年3月4日召開的美國第一屆聯邦國會宣布《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正式生效。
1787年憲法規定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權力高于各州權力,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擁有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以代替過去松散的邦聯。雖然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但新憲法使聯邦政府的權力大為加強。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有利于鞏固北美獨立戰爭的成果,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美國憲法內容
美國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為原則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憲法原文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規定立法權屬于美國國會,并規定了國會的組成;行政權屬于美國總統,以及規定總統產生的辦法;司法權屬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并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各州的相互關系和義務;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序;聯邦憲法和按照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本憲法經9個州制憲會議批準后生效 。這部憲法表明,美國在世界上第一次創造出既不同于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使美國成為一個具有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制國家。這種政治體制和國家結構形式后來為許多國家所仿效。
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將其本身的地位表述為“國家的最高法律”。法官們通常將之理解為:當國會或者州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有所沖突的話,這些法律被宣布無效。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眾多判例不斷地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性。
美國憲法明確了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過選舉或者指定產生的政府官員和議員來行使權力。議員們也可以修改美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還可以重新起草新的憲法。
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各種政府官員在權力上有著不同的限制。通過選舉產生的官員只有通過選舉才能繼續留任其職位。而由政府首長或部門指派的其他官員則根據指派人的意愿決定去留,而且隨時可以被罷免。這一規則也存在例外: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法官在接受美國總統的任命之后,該項任命終身有效。創立這一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因為其職位的變動而受到行政權力的不當干涉和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