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
引言:美國憲法是美國革命勝利的產(chǎn)物。革命靠的是人,所以要了解美國憲法首先要了解英國的美洲殖民地(為了方便,以下簡稱十三州或美國)居民的素質,也就是覺悟程度。
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
詹姆斯·麥迪遜被稱為美國憲法之父。他是弗吉尼亞人,生于1751年,比同州人喬治·華盛頓小19歲,比帕特里克·亨利小15歲,比托馬斯·杰斐遜小8歲。他在學校中是一名愛國主義分子,接受了當時流行的革命思想。特別是他在1776年左右認識了杰斐遜,逐步建立了深厚的友誼,成了歷史上罕見的一對政治合作者,達半個世紀之久。因此,麥迪遜的思想離不開當時的革命思想和杰斐遜思想。他本人很難說有什么思想方面的建樹,他的了不起在于他是一名偉大的務實主義者,他集各派美國思想,調和各種利益,對美國憲法的制訂作出了杰出的貢獻。
美國憲法是美國革命勝利的產(chǎn)物。革命靠的是人,所以要了解美國憲法首先要了解英國的美洲殖民地(為了方便,以下簡稱十三州或美國)居民的素質,也就是覺悟程度。
詹姆斯·麥迪遜
現(xiàn)在我們引用一位1759年定居美國的法國紳士克里維可夫的話:“歐洲人來后,開始有一種形同復活的感覺:以前好像并沒有活過,度的是麻木無生氣的日子;現(xiàn)在他感到自己是個人,因為大家把他當人;他本國的法律把他看成蟲蟻;這兒的法律把他當作主人……他不由自主地心花怒放,意氣高揚,從而孕育出美洲人才有的那些新思想。”也就是說,十三州的人本來已享有自由,因此,美國革命的口號是反對英國的奴役,保衛(wèi)自由。革命是一場權力對自由(Power v. Liberty)的斗爭。革命的勝利當然擺脫了英國的權力,但在建立新國家時,人們發(fā)現(xiàn)權力對自由的矛盾仍未解決,因為政府本身就是權力,仍然存在著權力對自由的擺法問題。建國也必須解決權力對自由的問題。
被稱為“美國獨立之父”的托馬斯·佩因說,“社會,不論是啥樣的,都是一種善;但政府,即使是最好樣的,也僅僅是一種必要的惡。”被稱為“美國政治科學之父”的約翰·亞當斯則說,“我們在決定什么形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之前,必須先考慮政府的目的是什么。關于這一點,所有的理論政治家都會同意,政府的目的是社會的幸福,正如同所有的神學學者和倫理哲學家都會同意個人的目的就是個人的幸福。由這一原則可以得出以下推理:凡能給最大多數(shù)的人以最大程度的幸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除了共和就沒有好的政府。英國憲法的唯一有價值部分就在于此,因為共和的定義就是‘法治,不是人治’。由于共和是最好的政府,所以,若能對社會中的各種權力作出特定的安排,或換一句話來說,如果某種形式的政府能最好地保證公正和嚴格地執(zhí)行法律,那它就是最好的共和國。”上述理論也就是麥迪遜所擬的憲法的基本精神。
杰斐遜沒有參加制憲,他那時在法國,他的基本態(tài)度是支持憲法的,但也提出了兩條意見:(一)必須有一個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二)總統(tǒng)不能連選連任。后來他自動放棄第二個要求,但對第一項要求他決不放松,特別是言論和新聞自由(即出版自由)。梅里爾·彼得森教授寫道,“杰斐遜心目中的原則很少具有絕對意義,但新聞自由是一個例外。”他當總統(tǒng)以后,仍然認為無論報紙如何濫用它們的自由,為保持民主政治,那項自由是不可以限制的。
在言論自由問題上,麥迪遜同杰斐遜觀點完全一致。麥迪遜曾說,“在美國被視為神圣的諸原則中、在被視為構成合眾國人民的自由堡壘的諸神圣權利中,其重要性在人民心目中占壓倒一切地位的,就是新聞自由。不錯,這一自由時常過了頭,它時常淪為放肆,這是令人遺憾的,但人類還未能找到什么補救辦法。或許,這是一種附在善身上的無法拆開的惡。”他在致拉法葉特侯爵的信中還提到,“沒有什么人比杰斐遜先生更看重新聞自由了,他視之為自由政府必不可少的守衛(wèi)。”
既然麥迪遜被譽為憲法之父,先讓我們看一看他前前后后為憲法做了些什么工作。
(1)革命戰(zhàn)爭結束后,華盛頓解甲歸田,隱居于芒特弗農(nóng)。由于戰(zhàn)爭之結束,州與州之間的矛盾開始走上舞臺,而邦聯(lián)條款根本無法解決此類矛盾。1785年3月,在華盛頓支持下,弗吉尼亞和馬里蘭各派代表在芒特弗農(nóng)開會商討兩州間有關商務和航運糾紛問題。那時,麥迪遜是華盛頓的得力朋友。華盛頓本人考慮到自己的地位,故意不任代表,而由麥迪遜等人參加談判。麥迪遜后來說,制憲會議的苗子“自然地產(chǎn)自芒特弗農(nóng)會議”。
(2)芒特弗農(nóng)會議后,華盛頓等人覺得有必要開更大的會議以解決州與州間之矛盾。乃由麥迪遜出面,在弗吉尼亞州議會內活動,促使州議會通過一項決議,邀請各州在安納波利斯開會。雖然13個州中只有5個州派出了代表,會議實際上宣告流產(chǎn)。但當時與會者有弗吉尼亞的麥迪遜和埃德蒙·倫道夫以及紐約州的漢密爾頓等人,他們想了一個補救辦法,決定由與會者向大陸會議提交一份建議書,并由漢密爾頓擬稿。倫道夫對所擬之稿表示不滿,是麥迪遜向剛愎的漢密爾頓提出了勸告,“你最好向這位先生讓步,否則弗吉尼亞將表反對”。這樣,漢密爾頓才緩和了稿子的語氣,建議各州派代表于1787年“5月的第2個星期一在費城開會,考慮合眾國的情況,以便制訂一些在他們看來會使聯(lián)邦政府的憲法能更進一步適應聯(lián)邦的迫切要求的規(guī)章條例”。大陸會議接受了這個建議,但它規(guī)定會議的職權是對“邦聯(lián)條款”作出修正。
(3)在制憲會議前夕,華盛頓與麥迪遜曾互相通信,商定制憲的大政方針。華盛頓在1787年3月31日致麥迪遜信中說:“凡是有判斷能力的人,都不會否認對現(xiàn)行制度進行徹底變革是必需的。我迫切希望這一問題能在全體會議上加以討論。”“我承認,我現(xiàn)在對公眾美德的看法有所改變。我懷疑是否有任何一種制度,不使用政權的強制力量就可以使中央政府的法令得到應有的貫徹。而做不到這一點,其他都無從說起。”
麥迪遜于4月16日復信說,“敬悉3月31日華翰,不勝榮幸。閣下對大會所應追求之改革的見解等于批準了我心中的見解。……謹不揣冒昧,把在下心中設想的新制度的大綱提供給閣下過目。鑒于各州的個別獨立地位是與它們的合總主權是極端不相容的,而若要把各州并合成一個單一的共和國則又操之過急且無法達到,所以我擇取了某種中間的立場。”從這一點說來,憲法似乎可以說是華盛頓和麥迪遜的密謀的產(chǎn)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