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介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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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藝2
民國
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重要的選官制度,是曹丕采納尚書令陳群的意見,后來各參與方基本遵從這種不成文規定。曹丕于黃初元年(220年)命陳制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制度。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從曹魏始至隋唐科舉的確立,這期間約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1-3] 九品中正制上承兩漢察舉制,下啟隋唐之科舉,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國封建社會三大選官制度之一,實際是兩漢察舉制度的一種延續和發展,或者說是察舉制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2] 九品中正制大體是指由各州郡分別推選大中正一人,所推舉大中正必為在中央任職官員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產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評人才的官職名稱。大、小中正產生后,由中央分發一種人才調查表,在該表中將人才分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將各地流亡人士無論是否出仕皆登記其上,表內詳記年藉各項,分別品第,并加評語。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審核后將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進行官吏的升遷與罷黜。此項制度使得當時的官吏選拔有了一客觀標準,此標準其實依然是采取地方群眾輿論和公共意見,保留了漢代鄉舉里選的遺意。九品中正制的實行一方面解決了選拔官吏無標準的問題,使當時一時間吏治澄清。另一方面緩解了中央政府與世家大族的緊張關系,促成魏晉實現全國的統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