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介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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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生2
民國
《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又稱“萬年和約” [1] 、“白門條約” [2] 、“江寧條約” [3] ,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該約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鑒與英國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艦皋華麗號上簽訂,標志著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4]
《南京條約》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國:(1)割讓香港島;(2)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3)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并設派領事;(4)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5)廢除公行制度,準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 [5] 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6]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22日、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又先后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和細則, [7] 將協定關稅和租界制度予以落實,并使英國取得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權益。 [8]
《南京條約》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關稅主權,便利了英國對華的商品輸出,使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南京條約》簽訂后,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進一步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破壞了中國的自然經濟,并加速了清王朝的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