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公務員考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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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公務員考試
清王朝覆滅后,北洋政府廢除古代官員九品制,學習西方,采取文官考試制度,并在1913年頒布《文官考試法草案》。該草案詳細地寫明應試者的準考條件、考試科目以及考試流程,共分4章20條。
基本規定:文官考試每3年舉行一次,分為高等考試和普通考試兩種。應試者年滿21歲,且沒有違法記錄和未“破產”者,具有中學以上或相當于中學以上(現在的中專)畢業資格之男子,均可應試。
甄 錄 試:包含國文、歷史、地理、筆算
初試:須對國法學、刑法、民法、國際公法、行政法、經濟學、財政學等七門主科進行考核,此外還有商法、政治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通商約章五門附科,考試者可在其中選擇一科加考
大試:現行法律解釋、設案之判斷、草擬文牘
普通考試:科目較少,只有國文、歷史、地理、筆算、法學通論、經濟學,另有一至兩門與實際工作有關的考試內容。
但是,史料記載中這部草案公布后其實并未實施,北洋政府在1915年9月30日又公布《文官高等考試令》、《文官普通考試令》、《文官高等考試典試令》和《文官普通考試典試令》,且分別在1916年6月和1917年4月舉行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試和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試,并分別錄取194名、295名應試者,這是具有進步意義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