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歷史介紹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法歷史,希望能幫到你。
國際法古代歷史
古希臘分為許多城市國家,它們彼此獨立而來往頻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范圍較為廣泛,與近代國際法頗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含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體系上與近代國際法很不相同。古代羅馬國際法有進一步的發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稱為“萬民法”的法律,調整羅馬人和與羅馬處于友好關系的國家的人民之間的關系(見羅馬法),對于后來的國際法有相當的影響。但它是羅馬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間的法律。
國際法近代國際法的產生歷史
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 獨立主權的國家為基礎的。在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后,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家。這個公約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這時期,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學家、神學家,相繼發表了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他發表了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重點,涉及神學、歷史等方面,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了國際法的全部范圍,為近代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對于后來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法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動總是影響國際法的變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就曾對國際法的發展發生巨大的影響,它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了國家主權原則既包括國家對領土的主權,也包括對在國外的公民的管轄權;它宣布民族自決的權利(見民族自決權),申明了以獨立為基礎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它廢除了一些關于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上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在當時反映著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但它們本身具有進步的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
國際法帝國主義階段歷史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系中充滿著強國欺侮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家對外實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了一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盡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發展的:①它的領域從歐洲擴大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非的其他一些國家。②國家之間的關系增加了,多樣化了,出現了一些專門化問題有待處理,開始簽訂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建立了不少的國際行政聯合。③戰爭的連續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和對于制訂戰爭法規的要求。從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經過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到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戰爭法規的人道主義化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改進(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國際法俄國十月革命以后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際法遭到嚴重的破壞,但是,國際關系畢竟還在發展。1917年的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既為國際關系,也為國際法開辟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提出了不兼并和不賠款的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行,宣布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等等,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標志。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簽訂了《國際聯盟盟約》(見國際聯盟),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號稱世界性的國際政治組織;通過了《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設立了第一個世界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接著,1928年在巴黎簽訂了《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反對以戰爭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國人民反對戰爭、特別是反對侵略戰爭的要求。這些使原有的進步的國際法原則得到了恢復和加強,新的原則開始不斷地建立起來,表明新的現代國際法正在形成中。
國際法現代歷史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日法西斯國家發動的侵略戰爭,使國際法又一次遭到大規模的破壞。但是,在國際關系中,國際法仍然沒有失去它的意義。相反,甚至大戰結束之前,國際法在維護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已經引起人們的注意。戰后,《聯合國憲章》簽訂了;依據憲章,成立了聯合國組織。特別是在戰后,新的民族獨立國家紛紛成立,使國際法的領域擴大了,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國家。在第三世界國家的推動下,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得到了新的發展。在國際關系中,層出不窮地出現新問題,如核武器(見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國際海底(見國際海底制度)、外層空間、環境保護等等,都要求國際法加以調整,使現代國際法有了顯著的發展。
國際法的主體
主體是指有能力享有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有能力進行國際關系活動的實體。所謂有能力,必須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獨立的不需要經過別的主體的中介和授權。必備條件是1.具有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2.具有參加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3.是“實體”特別行政區?
類型一。國家(基本主體)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二。正在爭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運動組織。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國際交往能力,派遣和接受使節,談判締結條約或協定2.不同程度的參加國際組織,視不同國際組織而定。3.有權采取包括武裝斗爭的不同方式來爭取和維護獨立,同時享有接受國際援助的權利。非干涉。三。國際組織。其人格和主體地位在其組織約章中有所規定。四。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觀點不同1.有限度的主體,2.非主體。通行的是個人是國際法主體
看了國際法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