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羅馬法是現(xiàn)代法律的起源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于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chǎn)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nèi)。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那么為什么說羅馬法是現(xiàn)代法律的起源?
在考古學家們的眼中,“國家”是個政治學的范疇,“文明”則是文化學的概念,但是習慣了使用“二重證據(jù)”的歷史學家總喜歡援引考古學的文明標志論述國家的起源。
對于文明出現(xiàn)的判定標準,主要是城市(人群聚集)的出現(xiàn),文字的產(chǎn)生,國家制度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城市(人群聚集)的出現(xiàn),可以說城市(人群聚集)是文明的標志,現(xiàn)在一般認為,最早的文明大概是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美索不達米的蘇美爾人那里出現(xiàn)的。
而對于國家出現(xiàn)的判定標準,我很贊成山東師范大學齊魯文化研究中心的王震中研究員提出的觀點,“一是階級的存在;二是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公共權(quán)力的設立,階級或階層的出現(xiàn)是國家這一管理機構(gòu)得以建立的社會基礎,凌駕于全社會之上的公共權(quán)力的設立則是國家的社會職能,是國家機器的本質(zhì)特征。”
也就是說,依照我們前面所說的標準,這上最早的、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應該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羅馬共和國和公元前27年建立的羅馬帝國。本文我們要探討的就是作為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國家的社會職能”的“國家機器的本質(zhì)特征”——“凌駕于全社會之上的公共權(quán)力”的重要標志——法律的源流問題。
我們知道,一般而言,法律是國家的伴生品,國家一旦形成,法律隨后就會誕生,話說到這里的時候,相信很多讀者朋友們心中就會有個很重要的疑問涌上腦海:按理來說,作為世界五大文明地區(qū)的東北非的尼羅河流域的古埃及,西亞的兩河流域的古巴比倫,南亞印度河和恒河流域的古印度,東亞黃河和長江流域的中國,連同東南歐古希臘,國家也好,文明也罷,他們的歷史都比古羅馬要悠久的多,可為什么時至今日,中國人也好,外國人也罷,一提起“法律”這個詞,人們想到的最多的,都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的“法律”,而不是前面我們所提到的那五大文明地區(qū)的“法律”呢?
當然,一說到當今世界的法律,相信很多讀者朋友們都會知道,主要可以分為大陸法律體系和英美法律體系兩種,這兩種法律體系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是依照嚴格的成文法典來審理案件,即重視法律的法典化以及法律體系的嚴謹性、系統(tǒng)性;而后者除了成文法外,先前的判例也是法律的一個重要淵源。
我們這里要討論的,就是被稱為“大陸法律體系之源”的羅馬法,而一說到羅馬,相信很多讀者朋友們馬上會想到,那是與希臘齊名的藍色海洋文明的又一大搖籃,而這個搖籃所能提供給后來的世界的文明成果,則是法律——也就是說,古羅馬的輝煌,主要表現(xiàn)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備。
話說到這里,其實就有個問題了:如若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所謂的文明世界。
但是,若是要嚴格起來說,我們要知道的則是如下的事實:共和國也好,帝國也罷,羅馬的法律,最初都源于古埃及的法律制度。
自公元前4000年前后尼羅河流域開始出現(xiàn)國家起,到公元前一世紀被羅馬占領止的埃及奴隸制法,古埃及經(jīng)歷了分裂、統(tǒng)一、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許多變化,其法律雖也相應發(fā)生變化,但從整體來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征保存下來,直到被羅馬法所取代。
據(jù)希臘作家狄奧多羅斯記載,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進入文明時代的古埃及,早在公元前六世紀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個法老以頒布法律著稱,他們是傳說中于公元前3100年第一次統(tǒng)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后來的薩敘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
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也被譽為立法者,其中,法老博克霍利斯頒布的法律共有八部,包括廢除債務奴隸制、規(guī)定訂立契約不必再通過宗教儀式、準許農(nóng)民出售份地、限制借貸利息等內(nèi)容。
這些法律文獻最早是用象形文字記載,往往以彩色畫在墻上;后來是用僧用文記載;再后是用通俗文字記載;最后則用希臘文記載。
當然,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進入文明時代的古埃及,畢竟處在非常原始的上古社會,他們的法律制度肯定不像今天的法律這樣健全,古埃及的法律裁決,還有一部分是由神諭而非司法官作出的,但無論如何,建立在通常意義的是非觀念之上的古埃及的法律,還是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法典化了的——雖然,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仍然打著代表著宇宙中的真理、秩序、和諧與正義的正義女神瑪特(Ma'at)的招牌。
根據(jù)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除奴隸之外,每個人均應依法被視為平等的,而不論財富的多寡或地位的高低——這些內(nèi)容,很明顯的被日后的羅馬法繼承了下來。
但是,還有一些到現(xiàn)在看來仍然是非常進步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則完全被日后的羅馬法拋棄了,這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雖然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浸透著濃濃的男權(quán)主義色彩,但女性也可以依照法律享有很多她們應得的權(quán)利。
例如,在遺產(chǎn)繼承案件中,遺產(chǎn)通常在男性與女性子女之間平等分割;女性可以享有或遺贈財產(chǎn)、提起訴訟、出庭作證及提請離婚。
第二、未成年人與窮人也可享有較多的法律權(quán)利,甚至奴隸在特定情況下也被允許享有財產(chǎn)。
問題在于:這些古埃及的法律是如何被日后的歐洲文明汲取的呢?這就要談到古希臘的政治家梭倫。
根據(jù)普魯塔克的《希臘羅馬名人傳》的記載,我們知道,梭倫在年輕的時候經(jīng)常外出經(jīng)商,在經(jīng)商的過程中,梭倫游歷了希臘、亞細亞和埃及的許多地方,其中,在游歷埃及時,梭倫曾專門考察過埃及的法律制度,梭倫日后在雅典的立法,就與古埃及法老博克霍利斯立法有某些相似的內(nèi)容,也就是說,在整個希臘時期,古埃及人制定的法律都在影響著希臘各個城邦的法律制度。
再后來,羅馬人先后征服了希臘和埃及,羅馬人從希臘人和古埃及人那里學到了古埃及人的法律體系,并不斷加以改造和創(chuàng)新,最終形成了完整的“大陸法律體系”。
時至今日,意大利人仍然驕傲的宣稱,他們的祖先所建立的羅馬帝國“曾經(jīng)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即____),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fā)展而縮小了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
其實,被稱為“大陸法律體系之源”的羅馬法也好,全世界信仰人群最多的____也罷,都是沾了地跨亞非歐三大洲、并將地中海作為自己的內(nèi)湖的羅馬帝國的光了——正是因為羅馬帝國的面積龐大、人口眾多,法律也好,信仰也罷,才能夠傳播的更徹底。
而那些曾經(jīng)為了“大陸法律體系”做出了巨大貢獻的古埃及人和希臘人則被日后的歐洲人刻意的遺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