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疆域的歷史變遷
疆域是主權國管轄的國家全部疆域。領土是位于國家主權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下面給大家介紹中國疆域的歷史變遷?
先秦時期的諸侯國一般都建有一個城池作為國家的象征,城池丟了,國也就不存在了,所謂“城破國亡”就是這個意思。當時都城的名字與封國往往同名(特別是小國),這些都城到了以后的統一王朝實行郡縣制時則往往成了郡、縣辦公的地方。
西漢(前206年~8年)和東漢(公元25年~220年)在秦朝版圖的基礎上建國,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仍在黃河中下游地區(西漢建都長安,東漢建都洛陽),但疆域范圍有所變化和發展。西漢疆域的拓展主要是在漢武帝時期。東北拓展到朝鮮半島中部,西北拓展到河西走廊和西域地區,西南拓展到云南和四川地區以及海南島北部。著名的絲綢之路就是這個時候開通的,它的重要意義就是加強了中國和中亞、西亞和歐洲的交往。
唐朝前后時期盛衰反差很大,疆域盈虧也很明顯。唐在最輝煌時的疆域不僅擁有秦漢時期的疆域范圍(只缺今天的云南西南部),而且東北推進到日本海西岸地區、庫頁島和朝鮮半島西南部,北方到達貝加爾湖和葉尼塞河上游,南方拓展到海南島南部。在西部,唐朝還統一了西域,并加強了對西域的統治,其疆界推至咸海,勢力范圍延至里海。
遼的疆域只限于東北和今天華北的部份地區。北宋的疆域與唐朝晚期疆域比較,北宋南疆已不含越南北部,西北以陜西橫山、甘肅東部、青海湟水流域與西夏、吐蕃接界,北部則在河北、山西中部一帶與遼對峙。
第一種是鄰國強占中國領土。俄國和日本是典型。在東北,俄國通過強迫清王朝簽訂1859年《中俄璦琿條約》和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強占黑龍江以北和烏蘇里江以東地區;在西北,俄國通過簽訂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81年《伊犁改訂條約》等不平等條約,強占了從唐努烏梁海、科布多到巴爾喀什湖、帕米爾地區的大片領土。日本在甲午之戰(1894)中打敗中國后,次年迫使中國簽訂中日《馬關條約》,割占中國的臺灣省。
延伸閱讀
主權內容
國際法認為,領土主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領土所有權。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土地、水域、底土和空間資源擁用占有權、使用權、開發權、支配權和保衛權。任何外來勢力,侵犯了一個國家的上述權力,就構成了侵略。一個國家有權力運用任何手段反對外來侵略,以保衛自己的領土主權不受侵犯。二是領土管轄權。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人、事、物,擁有排他的管轄權。國家可依照本國法律,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事、物進行管轄和外理,任何外來勢力和他國無權干預。三是領土主權不空侵犯。領土主權、領土完整是國家政治獨立的重要標志,是久經確認的最基本的國際關系準則和最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領土是一個國家立足的根本,是國家自下而上與發展的物質基礎。領土之爭,實質就是爭奪國家主權,爭奪國家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歷史上的大多數戰爭,都是因領土爭端而引發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領土爭端成為當今世界局部戰爭和沖突不斷的一個重要原因。
包含范圍
領土包括陸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國家領土分為領陸、領水(包括內水和領海)和領空3個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領水附隨于領陸。領空和底土又附隨于領陸和領水。因此領陸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領土的主要成分,領陸如發生變動,附隨于領陸的領水、領空和底土亦隨同變動。
主權原則
國家領土不僅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同時也是國家及其人民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2條確認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國家對領土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和表現。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在其領土內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力,處在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轄。
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獨立的重要標志,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在現代國際法上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是國際法久經確認的重要原則。1945年制訂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中國于1954年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5年萬隆會議十項原則、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都強調領土主權原則為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