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歷史簡介
占田制,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制度。從占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一種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占墾荒地,占田制中對于官僚士族占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于確認和保護他們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
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制度。是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晉初社會經濟有所發展,土地兼并漸趨嚴重,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徵發,太康元年(280年)滅吳統一全國后,西晉政府遂頒布占田、課田令。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又規定可依官品高低蔭庇親屬,最多可至九族。
占田制內容
曹魏推行的大規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漸遭到破壞。到264年,魏元帝下詔罷屯田官,將典農官分別改為太守、令長。次年,晉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廢除。
民屯廢止以后,貴族、官僚爭相侵占田地,隱匿戶口。原來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門,或游食商販,加上服役為兵者,有一半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因此,農業荒廢,國庫空虛,百姓窮困。針對這種情況,滅吳以后,西晉采取兩項重大措施:罷州郡兵以歸農;頒布占田制。
占田制包括下列內容:
其一,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其二,農民的占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占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額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占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占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朝代介紹
西晉(265—316年)是中國一個朝代名,且具有政治意義,西晉君臣在政治上是得到北魏承認的,這點有別于東晉。晉武帝司馬炎于265年取代曹魏政權而建立,國號晉,定都洛陽,區別于五代時的后晉,史稱“西晉”,又稱為司馬晉。 [1] 與東晉合稱“兩晉”。西晉為時僅五十一年,倘由滅吳始計,則僅三十七年。280年,滅東吳,完成統一。八王之亂之后西晉元氣大傷,內遷的諸民族乘機舉兵,造成五胡亂華的局面,大量百姓與世族開始南渡。316年,為漢國(前趙)所滅。西晉是魏晉南北朝長期分裂時期中的短暫統一,所謂“曇花一現”。316年,西晉滅亡,北方從此進入五胡十六國時期。317年,瑯邪王司馬睿于南方建立東晉,中國進入東晉十六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