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歷史發展
均田制的實施,有利于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下面給大家介紹均田制的歷史發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實行“均田制”的詔令:
1、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谷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棗、榆等樹。桑田可作為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桑田為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志,雖免課亦授婦田。
5、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北齊
北齊繼續推行均田制,大體上與北魏相同,但也略有變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規定,不過一夫一婦的實際受田數仍相當于倍田,北魏對奴婢受田沒有限制。北齊則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間。另外還規定了賦稅。北齊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戶限4頭;另投桑田或麻田20畝。
均田制在北齊時就有所破壞,常見有土地買賣的現象。
隋
隋文帝開皇二年(582年)規定,官人永業田與其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頃,少至四十畝。以此同時,內外官按其品級高低授給職分田(職田),多至五頃,少至一頃。內外官署還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煬帝大業元年(605年),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自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后齊之制。并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癬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歲為“丁”,二十一歲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課役,六十歲則還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齊之數,但狹鄉每丁僅20畝。而貴族官吏有受田之優待,永業田可多至百頃,職分田五頃。故隋之均田己略為變質。
唐
唐已明確規定,婦女一般情況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積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狹鄉地區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還規定,凡遷徒及貧無以葬者得出賣永業田,狹鄉遷到寬鄉者得賣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這就擴大了土地買賣的范圍。
1、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云騎、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3、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的,并準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瓦解
至唐中葉,由于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化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無地授田。同時,唐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橫征暴斂,農民不堪忍受,或紛紛逃亡,或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
“丁口滋眾,盲無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兩稅法頒布,均田制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