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官的歷史簡介
諫官是對君主的過失直言規勸并使其改正的官吏。諫官的設置比監官早。春秋初年齊桓公設大諫,為諫官設置之始。晉國的中大夫、趙國的左右司過、楚國的左徒,都屬于諫官性質。秦漢時有諫官之設,但是沒有專門的諫官機構。下面是小編帶給大家的諫官的歷史簡介。
“諫官”又稱“諫臣”,指規諫君過之臣、勸諫天子過失之官。《孔子家語·子路初見》有“為人君而無諫臣則失正”的名論;《白虎通·諫諍》論及朝廷 職官時說,“設輔弼,置諫官”,諫官被看作是與 左丞右相同等重要的帝王羽翼。
“諫”字包含多重意蘊,而要義在“直言以勸正”。《說文》曰:“諫,證也。從言柬聲。”《廣雅·釋詁一》曰:“諫,正也。”《字匯》曰:“諫,直言以悟人也。”綜上所述,“諫”的基本內涵是,以正直之言啟悟別人。諫官之“諫”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給各類人提意見,而是針對 君主,“諫朝政之得失”。“廷諍”(在朝廷當面向 君主直言)與“上封事”(書面向君主提意見)是諫官將批評上達君主的兩種形式。
白居易說:“國家立諫諍之官,開啟沃之路久矣。”(P1371) 中國的諫官制度源遠流長,自周代設“ 保氏”以降,各朝皆有諫官設置,雖然其名稱有異,作用各別,但諫議制卻一以貫之。究其原由,則是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屬性所使然。大略言之,人類社會所出現的政體(政權構成形式)有三種類型—— 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氏族民主制,但自從跨入文明門檻以后,則只有不發達的貴族制和發達的 君主制兩種政體。由戰國發其端,秦漢定型的專制主義 君主集權政體在 中國延續達兩千多年之久。這種專制政體的最顯著特點是,將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集于帝王一身。在這種體制之下,帝王不受法律的制衡,其“一動之幾”不僅可以給任何人以生殺予奪,而且會導致國家大政方針的傾斜。為了彌補這種由帝王獨斷所可能造成的對王朝根本利益的損害,列朝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而諫官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中國歷史上出現的那些敢于“犯顏直諫”的諫官和善于納諫的帝王,都是這一機制的產物;而一切阿諛逢迎之徒和不納良諫的帝王,則破壞那種彌補機制,加劇專制體制的危機。
諫官制度固然是為專制 君主的長治久安效力的制度,但由諫官和帝王演出的“進諫”與“納諫”(或“巨諫”)的種種活劇,卻蘊藏著豐富的政治智慧和人生哲理,給后人以啟迪。
歷代諫官制度述略
(一)先秦諫官的設立
諫官的設立始于周代,盛行于秦漢至唐宋時期。但相傳于舜帝時,已有“納言”一職。《尚書·孔氏傳》說:“納言,喉舌之官,聽下言納于上,受上言宣于下。”這種納言之官,是諫官的初始。納言可直接向 皇帝反映下情。《呂氏 春秋·自知》記載,商湯王時已有“ 司過之士”, 皇帝有過錯,可以由“司過之士”提出或者糾正。司過之士已近似于諫官。
周文王時,周王室內設有“ 保氏”一職。“ 保氏”,可算是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諫官。《周禮·地官》:“ 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保氏掌諫王惡”。據《周禮注疏》卷十四“地官 保氏”:“保者是保安之義,故使王謹慎其身而歸于道”,“諫者以禮義正之文王”,“王有惡則諫之,故云掌諫王惡”。也就是說,“ 保氏”的職責是司掌規諫王的過錯。周文王 庶子召公曾任過 保氏一職。王安石《諫官》:“嘗聞周公為師,而召公為‘保矣’。”
春秋戰國時,直接以“諫”命官,稱為諫官。 齊桓公設“ 大諫”之職,其他各國均有類似的設置。齊國中央官制的主體是在相的下面,設置五個行政部門,即所謂“五官制度”。齊國的五個主要部門是:
附圖{圖}可以看出,諫官處在相當顯著的位置,他是齊國中央相府的五個職掌之一。《呂氏 春秋·勿躬篇》載:管仲對 齊桓公說:“早入宴出,犯君顏色,進諫必忠,不辟死亡,不重富貴,臣不若東郭,請置以為 大諫。”其他國家如趙、魏、韓三國相府直屬官有左右“ 司過”,掌諫議。諫官處在君王身邊,專司其過,找君王的缺點毛病。
(二)秦漢諫官制度
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 中央集權制的 封建王朝,各項制度有較大的變革,但諫官不能不設。秦初置諫議大夫,其諫官制度對后世影響至深,諫議之職直沿至宋元時期。
《通典》卷二十一說:“諫議大夫,秦置,掌論議。”秦置諫官,真正的名稱是“諫大夫”,隸屬 郎中令,無定員,多至數十人,職掌 議論。 郎中令是諸 郎官的總頭領,而郎是侍從官的統稱,郎官的主要職責是護衛陪從,隨時建議,備顧問及差遣。 郎中令下屬有諫大夫若干人,郎中近千人。其中諫大夫專掌備顧問應對,司諫議之職。
漢武帝時沿襲秦制,仍設“諫大夫”, 東漢光武帝時增“議”字,始稱“諫議大夫”,置三十人。漢時,諫議大夫是 光祿勛的專職諫官,其職責是“直言極諫”,匡正君非,諫諍得失。漢文帝屬善納諫言之君,曾下詔, 察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凡任諫職者,須進行“直言”之士的對策,策試成績優秀,則可任職。漢時的著名諫官有 劉輔、 王褒、 貢禹、 匡衡、 王吉、 何武、 夏侯勝、 嚴助等人。這些諫官均敢直言,頗有政聲。
秦漢除諫議大夫為專職諫官外, 光祿大夫、 議郎、博士等均有諫議之責,其他中央官員若加有 侍中、散騎、中常侍等 官銜,亦可在 皇帝身邊起到諫議的作用。 (四)宋及宋以后諫官制度
宋代也重視諫官,曾專門從“三省”中的 門下省分出一個諫院與三省并行,以左右諫議大夫為長官,加上門下省的“ 給事中”,合稱為“ 給諫”。另外,改唐時“ 補闕”為“司諫”,改“拾遺”為“正言”,仍分右左而置。宋設“司諫”,表示專司諫諍之職;“正言”,表示向 皇帝說正確的話,糾正皇帝的錯誤言論。正所謂“正言之為官,以諫救遺失”。司諫、正言都是很重要的專職諫官。王安石《上田正言書》謂正言者“不矜寵利,不憚誅責,一為天下昌言,以寤主上;起民之病,治國之癥,蹇蹇一心,如對策時”(28)。
宋專置諫院,并置諫官六人,以“司諫”、“正言”充任;另有許多以他官兼領者,謂之“知諫院”、“同知諫院”,帶有加官性質,但也是很重要的諫官。 司馬光在遷 起居舍人時,就是同知諫院,并有《諫院題名記》一篇。宋代諫 官職權很大,“朝夕耳目天子行事”,一切是非“無不可言者”,對各方面的問題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王安石說:“欲行其志,宜莫若此時。”
他官兼領諫官,是宋代諫官制度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病,諫官的性質發生了一些變化。唐宋以前,言官與察官是分立的。諫官司言,御史司察;諫官掌規諫諷諭,獻可替否,御史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諫官監督政府,糾察 皇帝,御史監督 官吏,糾彈大臣。唐代的御史不得言事,諫官也不得糾彈。宋代初期,御史和諫官也分別職司,并不兼領職務,后諫院獨立,權力擴大,并且規定諫官由 皇帝親擢,不得用宰相所薦舉,諫官雖然可以諫諍皇帝,但也有糾繩宰相之責。據宋史載:凡朝廷缺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諫官皆得諫正。 宋神宗以后,諫職更加擴大,以兩省 給諫權,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自正言而上,皆給右諫議大夫權。 宋神宗初年,規定他官可以兼領其諫 官職務,并以知雜侍的御史 鄧綰為中丞,除諫議大夫。唐代重諫官,輕御史,而宋代的御史多由諫官兼權,諫官又往往分行御史的職權,這樣對 皇帝的箴規闕失、規諫就削弱了。
另外,諫官與宰相,諫院與政府的矛盾也日趨激烈。在漢代,諫官禹 光祿勛隸屬于宰相,諫議大夫當然是宰相的下屬。唐代,諫官屬 門下省,仍是宰相的下屬,總之是專門向 皇帝諫諍過失的。唐制, 皇帝朝見文武百官后,通常沒有特殊的事情,很快就散朝。散朝后, 皇帝另和宰相從容討論,這時旁人不得參加,而 門下省的諫官們獨在例外,他們可以隨從宰相列席參加,而且規定要有諫官列席。宰相有時不便同 皇帝直接講的話,可以由這些“言者無罪”的諫官來講。諫官講的對固然好,講的不對,也無妨大體,因為諫官的職責就是開口講話,這樣也就可使宰相免同 皇帝直接沖突,同時也形成了一種政治上的藝術,即君權、相權之間相互調節。這一關系是: 皇帝用宰相,宰相用諫官,諫官又諫諍皇帝。但諫 官職權擴大,御史兼領諫職以后,就形成了諫院與政府之間的矛盾,諫官往往不是糾繩天子,而是糾繩宰相。
當然這種制度也有積極的一面,如 司馬光在 同知諫院時,以諫官之職,進行揭露奸邪佞妄,嚴整吏治。 包拯在皇佑二年(公元1050年)任天章閣待制、知諫院時,以諫官名義“三彈張堯佐”,就是很有名的事件。但不管怎樣,諫官的主要任務應是諫諍 皇帝,監察政府有 御史臺。諫官對政府官員有監察權以后,就形成了臺官、諫官共同糾察政府官員,宰相再也不好借諫官之口向 皇帝發表意見,諫官反而成了政府的掣肘。諫官、臺官也漸漸不分,稱呼也逐漸合流為“臺諫”。王安石新政的失敗,就與諫院同政府 丞相水火很有關系。神宗元豐年間(公元1078年)改革官制,廢除諫院,正式以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分隸于門下、 中書二省,專供諫職,不得越職言事。諫議大夫 趙彥若侵御史論事,左轉 秘書監。
宋代著名諫官也很多,如 司馬光、歐陽修、 范仲淹、王禹chēng@②、蘇轍等。宋代的諫官也敢諫、善諫,諫疏有時多到令人吃驚的程度,如神宗時, 張舜民做諫官才七日,就上了六十封奏疏;徽宗時任伯雨做諫官半年,上疏一百零八封。 范仲淹曾有《靈烏賦》,“寧鳴而死,不默而生”,是其諫官生涯的真實寫照。
元代廢 門下省,諫議、司諫、正言也隨之俱廢,因而未設專職諫官。但御史卻承宋制,得兼諫職。
明代亦無專職諫官,而由“ 給事中”和各道御史兼任諫職,流俗為“ 給諫”。萬歷時 皇帝寵信后宮,弄權誤國,朝綱廢弛。二十三年九月, 景德門遭雷擊,御史 袁可立上疏針砭時弊:“近年以來, 議論茲多,致干圣怒,擯斥不下百十余人。豈言事諸臣盡不可用耶?如使諸臣為濟私,孰與緘口持祿,附會保全之為便?使諸臣為市恩,孰與將順曲從,得君固寵之為愈?使諸臣為沽忠賣直,亦必其人有懷忠慕直之心,恥為依回淟涊之態者。如概棄不用,臣恐謇諤之士不蒙甄錄,相率噤口結舌,國家大事誰復為皇上言之!(《睢州志》)”。疏上,奪俸一年。 袁可立不為動,再次上疏,矛頭直指 皇帝:“禮祀不親,朝講未視,章奏不以時批答,廢棄不皆錄用,傳造日增,賞罰日濫,非所以盡修省之實。(《睢州志》)”。袁可立尖銳地指出時局之嚴峻:“西虜跳梁,播酋負固東海,倭患未熄,中原災害頻仍”,力諫 皇帝“親郊祀,勤朝講,批章奏,錄遺賢,明賞罰,化朋黨”( 孔貞運《明兵部尚書節寰袁公墓志銘》)。疏上,觸怒神宗 皇帝,于萬歷二十四年正月初十將袁可立削職為民,沉冤達二十六年之久。朝中大臣為袁可立鳴冤者十數年不絕,帝皆不聽,史稱“震門之冤”( 錢謙益《牧齋全集》)。
清代言諫之官的建置大體如明代,有 都察院御史和 六科給事中 兩班人馬。康熙初年,撤銷 巡按御史, 雍正開始又將 給事中劃隸 都察院。凡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給事中、 監察御史,都許風聞言事。凡政事得失,民生疾苦,制度利弊,風俗善惡,皆能以耳目官的資格,盡量陳奏。故順治十年(公元1653年) 上諭:“凡事關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應興應革,切實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條陳奏,直言無隱。”形式如此,事實上清代諫官等于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