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國會介紹
韓國國會通過全民選舉產生,有議員300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選舉的議員占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議員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75名議員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謂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又稱作“全國區議員”。
韓國國會簡介
韓國于1948年3月17日頒布《國會議員選舉法》,1948年5月10日在 美國主導的“聯合國監督”下,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制憲國會議員,從此開啟了韓國國會(Korean National Assembly)歷史。韓國國會開始時采用一院制。1952年修憲時改為 兩院制。1962年修憲時恢復一院制。此后,韓國國會組織運營體系總體保持穩定。國會議員選舉采取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結合的方法,每屆任期為4年。
與國家元首、政府的關系
總統是 國家元首和全國 武裝力量總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有效投票得票多數者當選,并通報國會議長。如最高得票者為2人以上時,國會根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通報,由過半數在籍國會議員進行投票,得票多者當選總統。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以利用 彈劾程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憲法負責。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總統也是國家最高 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至30人組成并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
國務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負責輔助總統并根據總統命令統轄行政各部。國務委員經國務提名由總統任命。行政各由總統從國務提名的國務委員中任命。 國務委員及部長候選人在正式任命前須出席國會人事聽證會。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系
司法權屬于由法官組成的法院。法院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審理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 裁決的上訴案件。大法院院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大法官經大法院院長提名、國會同意后由總統任命。
與憲法監督機構的關系
憲法裁判所即憲法法院是憲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授權憲法裁判所解釋憲法、審查各種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對彈劾案和解散政黨作出裁決,以及對權限糾紛和有關憲法方面的申訴進行判決。憲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組成,其中3名由總統任命,3名由國會選出,3名由大法院院長指定。憲法 裁判所所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從憲法裁判所法官中任命。
組織體系
韓國會分為兩種組織體系:一是由國會議員組成的會議組織,包括1名議長、2名副議長、全體會議、各委員會等;二是國會專職辦事機構,如正部級的國會事務處,下設新聞官、監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國際局等,另有國會圖書館、國會預算政策處、國會立法調查處等3個 副部級單位。
常設、特別委員會情況
1.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愿,審查并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常設委員會人數由國會的 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委員。常設委員會委員長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信息委員長任期4年)。委員長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并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韓國會下設16個常設委員會: 國會運營委員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政務委員會、企劃財政委員會、外交通商統一委員會、 國防委員會、行政安全委員會、教育科技委員會、文化 體育觀光放送通信委員會、農林水產食品委員會、知識經濟委員會、保健福祉家庭委員會、 環境勞動委員會、國土海洋委員會、信息委員會、女性委員會。除信息委員會外,各常任委員會下設3個常設分組委員會。
2.特別委員會,是為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委員會即告解散。 韓國會有兩個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 預算 決算特別委員會和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 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道德審查以及處理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議長職權及現任議長簡歷等
議長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工作,主持全體會議。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代為主持會議。議長和副議長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任期均為2年。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當選議長后需放棄黨籍,以保持中立), 執政黨和第一 在野黨分獲一名副議長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