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十年的政治進程
黃金十年又稱南京十年、十年建設,是指1927-1937年間建都于南京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執政的時期。在此期間,中華民國在政治、經濟、基建、文化、教育、社會政策、邊疆民族政策、外交、軍事等施政各方面皆取得了一定成就,整體為近代中國較高水平。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黃金十年的政治進程,希望對你有用!
年輕時期的蔣介石先生圖片
黃金十年歷史追溯
在政治方面,一方面中國各派政治勢力競逐爭斗,并讓中原大戰與國共內戰等戰事于中國山東、江西等地持續爆發。但在中國其他地區,以軍事強人蔣中正為首的中國國民黨逐步于中國建立起相對穩定、鞏固的統治機器,于安定中,同時開啟了中國政治、經濟等發展的新進程。惟年代中末期之1937年開始,鄰國日本的軍國主義政府卻發動了全面性的侵華戰爭,陸續增兵入侵中國,使得十年間的建設成果毀于一旦。
黃金十年的政治進程
政治方面,中國1930年代的主權政府為以國民政府為主體的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政府前身為孫中山于廣州成立之護法政府或軍政府等機構,但是因其主權治權未及全部中華民國領土,直到北伐期間,建都南京、統一各省、平定北平、張學良決定率東三省服膺國民政府行動后,才獲得如英國、美國、西班牙、德國、法國、日本等大國承認。自此,國民政府在1930年代才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1930年代前期的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制。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中國國民黨黨內機構遴選出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國民政府也有許多行政機構取委員制。而這種體制即使于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后仍繼續施行。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16人,1930年代之后增為24-36人,而凡其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行政院長、立法院長、監察院長、考試院長、司法院長及其副院長等政務要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
如再就職權細分,1930年代的國民政府主席為中國政府元首,與國民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與軍事及中國國家統治權,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蔣介石內閣開始,于1930年代中間,國民政府共在中國大陸組閣過十數次。另外,中國因為抗日戰爭,于1938年宣布實施戰時政府制度,軍事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
就總的來看,1930年代的政治中樞之國民政府一直是以蔣介石為主、其他國民黨的中心干部為輔的黨國政府。通常中央政府職權劃分,都是以蔣介石量身定作。1930年代間,不論職務是國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長、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一直都是中國政府的權力核心。
①訓政制度
1930年代,是中國由軍閥割據局面逐步走向實質統一的階段,同時間也在日趨嚴重的外患陰影下重建國家時期,國民政府在政治現代化的努力,有著實質性進展。晚清以來,中國在政治上第一次重新取得了凝聚力。
政治上,國民政府遵循孫先生的三民主義及建國大綱,實行訓政和準備憲政。在1928至1937年這一階段,國府在中央層面逐步建立起了一個以訓政為目的的管治模式。1928年10月4日,國民黨中央頒布了第172次黨務會議通過的《訓政綱領》,此后,國民政府即依據“訓政網要”實施訓政,并草擬訓政時期約法。訓政時期約法經國民會議通過,于1931年6月1日正式頒布。
為了使訓政時期約法獲得更多國民的認可,政府于1931年5月5日至17日召開國民會議。國民會議代表來自各省、各市、蒙古、西藏及華僑社會,主要由下列各機關團體中選出:包括農會;工會;商會及實業團體;教育會;國立大學;教育部立案的大學及自由職業團體;及中國國民黨。另外又確立了五權分立制度,1928年10月3日所草的“訓政綱要”及“國民政府組織法”,都采行五權制度,此一制度也納入1931年6月1日所頒行的“訓政時期約法”中。訓政時期約法第71條規定,國民政府設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部會。五權分立跟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不同處,在于為考試、監察二權的加入。考試院為國家甄選人才,提高公務院素質;監察院監督全國公務和公務人員,以促進政務發展。考試院曾于1931年至1937年間,考選高考及格者589人,普考及格者1,244人,特種考試及格者2,166人;監察院于同期共有糾彈案841件,涉及官員1,443人。
②法制建設
十年建國期間,即由1927年-1937年,可說是國民政府法統創立時期,主要標志為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完成。1932年起,國民政府法制建設日趨成熟,省、市、縣參議組織陸續成立,有關參議員選舉條例也日漸完備。國民政府的法規可分為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也有分成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六大類,匯編為一起,稱為“六法全書”,或“六法大全”,它構成了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1928年10月,國民政府制訂了訓政綱領,確立了訓政時期政治制度,1931年5月,國民會議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是為五五憲草。 抗戰勝利后1946年11月國民大會正式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并于次年1947年1月1日實施。
民法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民法典是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間草擬分期公布的,主要是參照德國,瑞士,日本等國的民法條款。商法主要由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和保險法四部分構成的,都是在1929年10月至12月間公布。它是為了適應工商業發展而制訂的。
國民政府在暫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基礎上于1928年3月公布了刑法,通稱為舊刑法。1935年公布的刑法則通稱為新刑法。新刑法側重于主觀主義,強調犯罪性質,強調保全及教育機能,引進保安處分制度。保安處分是新刑法中專門一章,適用于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及妨礙社會秩序嫌疑的人士。此外還頒布其他刑事特別法,包括1927年的《懲治盜匪暫行條例》,1928年的《暫行反革命沿罪法》,1939年的《共產黨問題處理方法》等等。
民事訴訟法在1930年至1931年頒布,1935年修改后重新公布。主要特點是實行不干涉原則,以及特定案件的法院調解原則。
刑事訴訟法于1928年頒布,1935年修改后重新公布。七七事變后,又陸續頒布其他特別法規,例如《修正危害民間緊急治罪法例》、《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辦法》和《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等等,刑事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采用自由心證原則,嚴格限制自訴權,擴大檢察官權限等。
行政法規方面有組織法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五院組織法和軍事參議院組織法等。薪俸,任用,和使用方面法規,有“文官官等俸表”、“公務員任用法”、“官吏服務規程”和“五院處務規程”等。
考試法在新六法全書中列為“憲法及關系法規”,但依其法規性質仍為行政法,例如考試法、考試法實施細則、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和典試法等。
國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實行三級三審制,第三審為法律審,實行公開審判制。但對有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案件可不公開審判。實行審檢合署制,檢察機關置于法院內。此外還有特種刑事法庭和兼理軍法司法法院,實行陪審及辯護制,但陪審員必須是國民黨員。
1949年國民政府播遷臺灣,移植六法全書,延續了中華民國法統。在中國大陸,普遍對于國民政府法制及六法全書評價甚低,認為其體現蔣介石個人獨裁專政,是鎮壓共產黨人的工具。中共建政后,六法全書被廢除,之后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不過改革開放后,中國大陸法學界中也有反思六法全書的呼聲,并指出廢除六法全書固然有其歷史因素,但對中共建政后的法制建設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正面的經驗,也有反面的教訓。
③憲政建設
如前述國民政府是根據孫中山先生制訂的軍政,訓政,憲政的建國步驟去建設國家,訓政時期自1929年起定為6年,但1931年即爆發九一八事變,變亂頻仍,訓政工作不能順利進行,但國家正處于多事之秋,黨外人士亟欲參與國是,國民政府仍希望如期結束訓政,早日成立民意機構。憲法草案于1934年2月由立法院草擬完成,于1935年11月由國民黨六中全會審查通過,至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是為五五憲草。
國府原欲于1936年11月12日召開國民大會,議定憲法,由于局勢緊張,國大代表未能如期選舉完竣,乃不得不繼續實行訓政。不過憲政建設工作仍然沒有因為抗戰爆發而終止。1938年7月,武漢會戰剛開始,國府即已邀請全國各黨派重要領袖(包括中共)和全國各界名流學者,于漢口組織國民參政會,該會是戰時最高民意機關,主要從事抗戰救國和抗戰建國的工作。國民參政會組成人員共二百名,國民黨占八十名,各黨派領袖占五十名,無黨派人士占七十名以上。國民參政會對于在戰時準備制憲國民大會的召開,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
1939年9月9日至9月18日,國民參政會于重慶召開一屆四次會議時,已決請政府明令定期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結束黨治,實行憲政,并由議長蔣介石指定參政會若干組成人員,組織了憲政期成會。憲政期成會于1939年9月成立的當天,即在它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上已決請國民政府早日頒布召開國民大會,公布憲法及憲政實施之明令。國民黨五屆六中全會決議于1940年11月12日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恢復因抗戰停頓的國民代表選舉工作,并決議于重慶建造“國民大會堂”。后因戰事吃緊,暫時無法召開國大,但其它準備工作照常進行。抗戰其間,國民黨中央和國民參政會,還曾合組憲政實施協進會,協調各黨各派各方人士推動憲政的準備工作,召開會十一次,直至一九四六年制憲國大準備就緒,方才休會。
④威權統治
十年建國期間中國政治,其中一個特點,就是建立了一個以蔣介石為核心的黨國體制。其一特征是建立了效忠領袖的秘密政治組織,從而加強黨對政治及社會的控制。國民黨的威權統治是建國的過渡階段,是從孫中山軍政,訓政建國思想而來。不過1930年代威權統治的加強,跟當時國民黨派系林立,地方分離主義仍未撤
底根除有密切關系。在這前提下,樹立新的中央權威,從而達致國家的實質統一就成為蔣介石首要任務。由于黨內存在著強大離心勢力,建立秘密政治組織就成為蔣介石加強黨內紀律達致有效管治的重要手段。1928年,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調查科成立(后改名為調查統計局,即中統),標志著國民黨以秘密組織形式開展統治活動的開始。到1932年,由蔣中正親自主持,在南京成立了“中華復興社”,擬定了“驅逐倭寇,復興民族,平均地權,完成革命”的綱領和“內求統一,外抗強權,擁護領袖,收復失地”的宗旨,要求組織的“內部團結統一”,“發揚硬干、快干、實干精神”,以“力行哲學”作為思想依據。在復興社成立前后,還成立了更為核心性質的“三民主義力行社”(即廣泛流傳的“藍衣社”),和復興社有密切關系的,還有“革命軍人同志會”和“革命青年同志會”,后來又合并為“中國革命同志會”。對于這些秘密政治組織,一直為學者所批判。中共建政后,大陸歷史研究,主流看法都是認為這些機構是專門針對屠戮共產黨人及同情中共的民主人士,是獨裁統治的反動舉措。不過有論者指出,這些機構固然對紅軍予以沉重打擊,但事實也有其抑制黨內離異力量及反抗日本侵略的作用。例如,1932年9月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訓隊舉辦的一期“政訓研究班”,復興社劉健群為班主任,90%的結業學員被組成“華北抗日宣傳總隊”,劉健群任總隊長,在華北各地的非國民黨嫡系部隊中,廣泛宣傳服從中央,服從蔣介石,在蔣介石的領導下“抗日救國”。這種明顯的反日活動,引起了日本駐屯軍的不安。在后來的華北問題中日談判中,日本人的一個強烈要求就是停止復興社在華北的活動。由這事例中,可見復興社在抗日宣傳動員,加強黨內紀律及抑制腐敗傾向,有一定積極作用。
⑤專才治國
十年建國,政治上另一個特點,是起用了一批非國民黨的技術專家進入政府,特別是在外交、經濟、教育等方面,專家的作用較為顯著。當中最著名的,是1932年11月成立的國防設計委員會(1935年4月改名為資源委員會),主持者是錢昌照、翁文灝,其他委員還包括著名學者胡適、丁文江、楊振聲、張其昀、吳鼎昌、張嘉璈、陶孟和、范銳、吳蘊初、劉鴻生、萬國鼎、沈宗瀚、王世杰、周覽、徐淑希等人。1930年代中國的現代化建設,主要是由這些人主持的。這個機構和這些學者,為中國的現代化作出了極大貢獻。
資源委員會的前身國防設計委員會,于1932年11月成立時,本隸屬于國民政府參謀本部,會址設于南京。1935年4月易名為資源委員會會后,改隸屬于軍事委員會。1938年3月改屬國民政府經濟部。1946年3月改隸于國民政府行政院。蔣介石一度兼任委員長,由正副秘書長(后改稱正副主任委員)翁文灝、錢昌照負實際責任,其成員為軍政、財經、工商文教各界的知名人士。它的主要任務為執掌資源的調查研究和資源的動員開發,后來逐漸發展成為重工業的主管部門。
1935年初起,資源委員會負責統制全國鎢、銻等戰略礦產品的出口運銷事宜;1936年起,在湖南、江西等地籌建中央鋼鐵廠、中央機器制造廠、中央電工器材廠、湘潭煤礦、龍溪河水電廠等二十余家重工業廠礦。抗日戰爭爆發后,負責主持上海等地工礦企業的內遷,并購儲大量汽油等戰略物資。抗戰期間,在四川、甘肅、云南等地創辦電廠、煤礦、油礦和機械、化工、冶煉等廠礦共一百一十九個,大量生產后方急需的汽油、電力、機器、煤炭等產品,緩和了后方物資緊缺的危機,同時向美、蘇等國輸出價值數千萬美元的鎢、銻、錫等礦產品,換回大量軍火和重要物資,并培養了一大批企業管理和技術人才,為抗戰作出了極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