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議會
西班牙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議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立法權,通過國家預算,監督政府并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力。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西班牙議會。
西班牙議會簡史
西班牙是世界上議會制度起源最早的國家之一,可追溯至12世紀,即伊比利亞半島各王國在遇到王位繼承、平息內亂、對外戰爭等重大事件時召集教會、貴族和市民代表舉行的咨議大會,其中1188年召開的萊昂王國議會會議被公認為中世紀歐洲民眾參與議會的歷史開端。
西班牙現代議會傳統和全國統一的代議制議會始于19世紀。1810年至1814年獨立戰爭期間,拿破侖未占領地區的教會、貴族、軍人和各界代表在加迪斯召開特殊議會,制定1812年憲法,決定一院制議會代表西班牙人民行使主權,并確立延續至今的“議會和國王并行”制度。1834年,伊莎貝爾二世女王頒布憲法,規定議會采取兩院制結構,分為貴族院和平民院。在1837年憲法中,議會上、下兩院被正式命名為參議院和眾議院,并在1845年、1856年、1869年和1876年憲法中得以延續。縱觀這一時期,西班牙議會民主基礎薄弱,議會形式未穩,作用主要以咨議為主。
西班牙真正近現代意義上的議會出現在1931年至1939年第二共和國時期。實行每5萬人普選1名代表組成一院制議會,議會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有權廢除國家元首和監督政府行為。1939年至1975年佛朗哥獨裁時期,西實行一院制議會,但作用僅是咨政,襄助國家元首及其政府的建議和決定,無反對權。
1975年佛朗哥去世后,卡洛斯國王加冕并制定政治改革法,西班牙開始“民主過渡”。1978年,西班牙全民公決通過新憲法并由卡洛斯國王頒布實施,規定國家政體為議會君主制,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主權,擁有立法、審議國家財政預算、監督政府行為等權力。
西班牙議會地位
西班牙憲法規定,議會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權;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和內閣成員組成;國王是國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腦。
(一)議會與國王的關系。國王是國家元首,是國家統一、永恒的象征,在國際關系中是西班牙國家的最高代表。國王不承擔責任,其行為須由首相或相應大臣副署,而國王在提名任免首相時由眾議院議長副署。副署者對國王的行為負責。國王登基時要在議會中宣誓忠于職守,遵守憲法和法律并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尊重公民和自治區的權利。國王主要權力有:簽署和頒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議會;在憲法規定期限內宣布舉行大選;在憲法規定情況下召集公民投票;提名首相候選人,任命首相,并根據憲法規定罷免首相;根據首相的建議任免政府成員;公布大臣會議所通過的法令,授予文職人員和軍人職銜,根據憲法規定授勛;聽取有關國家事務的報告,根據首相的請求在適當時候支持部長理事會;任武裝部隊最高統帥;執行法律規定的赦免權,但不能批準大赦等。
(二)議會和政府的關系。議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立法權,通過國家預算,監督政府并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力。議會和政府之間是分權與制衡的關系。根據憲法規定,政府在其政治性工作中集體對眾議院負責。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成員組成。新一屆眾議院產生以后,或者在憲法規定的其他需要產生新政府的情況下,國王先與擁有議會多數席位的黨團所指定的代表進行磋商,并通過眾議院議長提出一名首相候選人。候選人應向眾議院宣布其組閣的政治綱領并請求得到眾議院的信任。獲眾議院議員絕對多數票者將由國王任命為首相。如達不到絕對多數,投票48小時后再對同一候選人進行投票,獲絕對多數者即可當選。政府的其他成員由國王根據首相的提議任免。
議會主要通過提出不信任案、質詢和彈劾控制政府和其他國家機構。提出不信任案要求眾議院十分之一的議員同意,而且必須提出一個新的政府領導人人選。如果動議失敗,其簽署人在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出同樣的動議。即使動議未能成功,這對首相依然有很大的壓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要求眾議院就其一項政策措施或總體政策進行信任投票,獲得眾議院的絕對多數同意即可獲得信任。
(三)議會與司法機關的關系。西班牙奉行司法獨立,法官和大法官以國王名義行使司法權,與議會沒有太多的關系。司法權總委員會是司法權的領導機構,由最高法院院長和國王任命的20名成員組成,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20名成員中,12名根據組織法的規定從各級法官和大法官中選任;4名根據眾議院提名任命;4名根據參議院提名任命。在后兩種情況下,均需議員五分之三多數從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選任。最高法院院長由國王根據司法權總委員會提名,按法律工規定的形式任命。
(四)議會和憲法法院的關系。西班牙設有憲法法院,由12名被國王任命的成員構成,其中參眾兩院各以五分之三多數提名4名,政府提名2名,司法權總委員會提名2名。憲法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是:對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的違憲上訴案,涉及侵犯憲法規定的特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案件,國家與自治區或自治區之間的權限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