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司法制度是怎樣的
秦始皇統(tǒng)一以后,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tǒng)一到秦國法制上來。同時又頒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于皇帝尊號的法令,關于廢除謚號的法令,關于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于統(tǒng)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于焚詩書的法令等等。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秦朝司法制度是怎樣的?
秦朝司法制度內(nèi)容: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zhàn)國時秦已設有 “ 廷尉 ”。秦統(tǒng)一六國后,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 “ 詔獄 ”,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復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鄉(xiāng)、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
二者不同時設置,但職責相同,主調(diào)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征徭役。
秦朝司法制度內(nèi)容: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jù)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序
秦律訴訟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 ” ,而 “ 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 。屬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 “ 勿聽 ” ,不予受理。
據(jù)《封診式》載,案件發(fā)生后,當?shù)氐睦锏湟阉痉C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縣丞 “ 即令令史” 前往調(diào)查或勘驗,然后作出調(diào)查或勘驗筆錄,稱為 “ 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尸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yī)學鑒定、犯罪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jù)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2)根據(jù)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后,作出判決,并 “ 讀鞫 ” ,進行宣判。鞫,審訊。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后,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zhí)行;如稱 “ 冤 ” ,可以請求再審,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