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政治制度是怎樣的
宋朝統治者為防止藩鎮割據的重現和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的擅權,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以及防 御遼、夏等侵擾,把政治、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 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 度,包括職官、軍事、科舉、法律等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宋朝政治制度是怎樣的?
宋朝在宮城內設置中書門下,作為中樞部門的首腦 官署和正副宰相集體處理政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或稱政 事堂。中書門下的長官在北宋前期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為分散宰相的事權,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宋神 宗趙頊元豐官制改革,撤銷中書門下,將其職權分歸門 下、中書、尚書三省,以尚書左、右仆射各兼門下、中 書侍郎為正宰相,再設門下、中書侍郎各一人,尚書左、 右丞各一人為副宰相。宋徽宗趙佶時,蔡京為相,自稱 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 仆射為太宰、少宰,作為宰相。南宋時,改左、右仆射 為左、右丞相,復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宋哲宗元□時,設 平章軍國重事或同平章軍國事,以處“老臣碩德”,位 居宰相之上,每數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寧宗時, 韓□胄任“平章軍國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賈似道專權,任“平章軍國重事”,左、右 丞相實際上屈居于類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設置樞密院,作為主管全國軍政的最高機構。樞 密院與中書門下對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其 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等。
主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北宋前期稱“三司”,即鹽鐵、 度支、戶部三部。其長官稱三司使,號稱“計相”。宋 神宗改革官制,撤銷三司,將三司的大部分職權歸戶部和 工部。南宋增設總領所,負責供應數路或一路各軍錢糧, 并參預軍政。其長官稱“總領某路財賦軍馬錢糧”,簡稱 總領。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樞密使主管軍政,三司使 主管財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實際兼管財政。南 宋時,宰相又兼任樞密使,兼管軍政。這樣,宰相再次 握有民政、財政和軍政的大權。
專管監察的機構是御史臺,其長官稱御史中丞,副 長官稱侍御史知雜事,主管糾察百官,肅正綱紀。臺官 有彈劾權,可以上疏言事,評論朝政,彈劾官員,還準 許“風聞”論事。專管規諫諷諭的機構是諫院。宋仁宗 趙禎時始單獨置院,其長官稱知諫院事或左、右諫議大 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級官府辦事違失,都 可諫正。臺、諫官都以言事彈劾為責,其職權本無多大 差別,這一狀況導致后世臺、諫的合流。
為皇帝起草制誥、赦□、國書和宮廷內所用文書的 機構是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直學 士院等。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或知制誥分掌“內制”和 “外制”,總稱“兩制”,翰林學士等還侍奉皇帝,充 當顧問。
宋初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趙□ 時,設置有“審刑院”,其長官稱知審刑院事,官屬有 詳議官。各地奏案先經大理寺裁決,報告審刑院復查,寫 出奏稿,上呈中書。中書申奏皇帝論決,宋神宗改革官 制,審刑院并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以及吏、戶、 禮、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譽長官“門 下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也極少委任過,而 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員判本省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也各 另派官員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職,而且新 設一些機構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職權。如審官院代行吏 部考校京朝官的職權,太常禮院和禮儀院代行禮部的禮 儀之權,三司代行戶、工部的大部分職權,審刑院代行 刑部復審大理寺所定案牘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 以三省代替中書門下,六部各設尚書和侍郎,主管本部 事務,三省六部才行使相應的職權。
宋朝的地方政府機構實行州(府、軍、監)、縣二 級制(見府、州、軍、監)。宋初沿襲唐制,將全國劃 分為十多道。宋太宗時改道為路,路作為朝廷派出機構 的轄區,在州、縣之上(見兩宋路制)。宋神宗元豐八 年(1085)分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 各路皆置轉運使和 提點刑獄,有些路常置安撫使,各設官衙辦事。安撫使 司俗稱“帥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 一路的軍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財政等。轉運使司俗 稱“漕司”,主管所領州縣的水陸轉運和財政稅收,兼 管司法和民政等。提點刑獄司俗稱“憲司”,主管一路 的司法,兼管財政等。宋神宗時,增設提舉常平司,俗 稱“倉司”,主管本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 河渡、水利之事,南宋時與提舉茶鹽司合并,增管茶鹽。 此外,又設提舉坑冶、茶馬、市舶等司,漕、倉、憲等 司總稱監司。監司號稱“外臺”,具有監察職能,權任 頗重。
各州(府、軍、監)直屬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 官管理州郡事,稱“知某州軍州事”,表示全權管理本 州的軍、民之政,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多用文人,并 經常調換。知州以外,設“通判某州軍州事”同領州事, 裁處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行文與 知州聯署。其官屬有錄事、司戶、司法、司理等各曹參 軍。錄事參軍主管州衙庶務,糾察各曹稽違;司戶參軍 主管戶籍、賦役、倉庫受納;司法參軍主管議法斷刑;司 理參軍主管審訊獄訟。此外,還有節度掌書記、判官、推 官等幕職官以及州學教授。
各縣設知縣或縣令,還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設 判縣事,為一縣之長。后常以京、朝官領縣者稱知縣事, 以選人宰縣者為縣令。知縣或縣令主管一縣民政、司法、 財政,如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宋仁宗初,始置縣 丞,以選人充任。后以京、朝官充縣丞者,稱知縣丞。丞 為縣的副長官。主簿主管本縣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尉 的職位在主簿之下,俸祿相同,主管閱習弓手,維持治 安,后命兼巡捉私茶、鹽、礬等。
宋代實行官、職和差遣分離的制度(見官、職、差 遣)。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組合而成官階,只 用以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因此又稱為“階官”或 “寄祿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時,文官(京朝官)定為 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增為三十七階(包括選人),還改 定武官共五十二階。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即 “職事官”。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等的職銜,如大學士、 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級官員的清高的頭銜。官、職 和差遣的分離,導致大批冗員的出現。
宋代還把文官按官階劃分為“幕職州縣官”、“京 官”和“升朝官”三大類。幕職州縣官又稱選人,是低 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兩使職官、初等職官、令錄、 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階,宋徽宗時改為承直郎至迪功郎共 七階。京官是比選人品級略高而不常參的低級文官的總 稱,其寄祿官共有承務郎到宣教郎等五階。宋神宗官制 改革,廢除京官之稱,改為“承務郎以上”。升朝官是 可以參加朝見、宴坐的中上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 通直郎到開府儀同三司等二十五階。選人經過考核和一 定員數舉主的推薦,達到一定考數(任職滿一年為一考), 便能升為京朝官。選人升為京朝官稱為“改官”,是每 個官員仕宦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武官也按官階分成使臣、 諸司使、橫班。另有節度使到刺史等,實際成為另一種 官階。
宋代保留了前代的一些附加性官銜,如散階、封爵、 食邑、勛官和檢校官等,都已成為榮譽頭銜。爵有王、嗣 王、郡王到各縣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級。只要官資及 格,該封開國男以上者,即給予食邑二百戶以上達一萬 戶;又官資及格,給予食實封一百戶以上到一千戶。每 食實封一戶,每日計錢二十五文,隨月俸領取。勛官有 上柱國、柱國到云騎尉、武騎尉共十二等。檢校官有太 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十九級。文臣任樞密使, 都帶檢校太尉、太傅。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襲唐制,文官共九品,有正、從, 自正四品以下,又分為上、下,共三十等。但官品和官 職多不相稱。宋神宗官制改革,正名責實,減少了官品 的等級,改為九品正、從十八級。
朝廷對各級官員制訂了磨勘(考核勞績過失)、敘 遷、蔭補等法。宋初廢除按歲月敘遷之制。宋太宗時,設審 官院和考課院分掌京朝官和幕職州縣官的考課事宜。宋 神宗官制改革,設吏部四選分掌文、武官的考課、差遣 等事。宋真宗趙恒時,還規定文臣(京朝官)任滿三年、 武臣四年(后改為五年)磨勘升轉本官階一次,幕職州 縣官在改為京朝官時也實行磨勘。此后,為減少冗員,不 斷加嚴磨勘條件,如延長磨勘年限、規定遷轉的止法、限 止每年磨勘轉官的員數、增加舉主等。磨勘的標準有多 種。以舉官當否、勸課農桑、增墾田疇等“七事”考核 監司。以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等 “四善”和“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 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盜,人獲安處,賑 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等“三最”考核州縣 長官。考核分為三等,七事中具有五項者列為上等,具 有三項者列為中等,不足兩項者列為下等。朝廷按官員 考績以定升遷。其中宰執、侍從和卿列館職、科舉出身 的文官有優先權,可以超資升轉,其余蔭補出身、雜流 等只能逐資轉官。有軍功的武官,自武翼郎以上,每轉 一官,即雙轉兩官。在遇朝廷舉行郊祀或明堂大典、皇 帝生日以及本人致仕、奏進遺表等情況下,中、上級官 員還可蔭補其親屬、門客以官銜或差遣。如《慶元條法 事類》記載,遇大禮時,宰相可蔭補緦麻以上親十人,執 政官可蔭補八人,節度使等可蔭補六人。
宋代中、上級官員的待遇比較優厚,有俸祿、職田、 祠祿、恩賞等。俸祿分為正俸、添支、職錢、祿粟、衣 賜(春冬服、冬綿),還有□人(隨從)衣糧,以及茶 酒、廚料、薪炭、飼芻之給等。在北宋前期,宰相、樞 密使月俸三百貫(每石米價約六七百文到一千文),祿 粟月一百石,春、冬衣共賜綾四十匹、絹六十匹,冬綿 一百兩,隨身□人的衣糧七十人,每月給薪一千二百束, 每年給炭一千六百秤、鹽七石,節度使月俸四百貫,祿 粟月一百五十石等,待遇最高。待遇最低者為內侍省宦 官“郢、唐、復州內品”,月俸僅三百文,而“入內小 黃門”等祿粟僅一石。宋神宗改革官制,分別階官和職 事官,用階官定俸祿,階官的俸祿稱為“料錢”。在京 職事官自御史中丞、開封府尹以下至律學正,改給“職 錢”,每月為一百貫至十四貫不等。部分在京職事官在 料錢外,另支職錢。其中又照顧到階官的高低,職錢略 有增減。這些俸錢一般都半給現錢、半予折支,很多官 員還可支取公用錢(公使錢)。外任地方官還配給職田, 自三四十頃至一二頃不等。宋神宗后,一些下臺的或勢 將下臺的官員有的還被授予或自請擔任宮觀官、監岳廟 等閑官,坐領“祠祿”。此外,朝廷的各種臨時賞賜,也 成為官員的又一重要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