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警察制度
1856年,為維持治安秩序,英國議會通過治安法,決定在倫敦等地創立警察,要求每個郡都建立警察隊伍。警察的最高領導是內政部長。英國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領導。英國警察實行分散制,在52個郡設立了警察局。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英國警察制度。
英國警察警力
英國沒有統一的警察部隊,根據地域界限劃分設52支警察隊伍,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43支,蘇格蘭8支,北愛1支。倫敦地區的警務由大都市警察部隊(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和金融城警察部隊(the City of London Police Force)管理。此外,英還設4支特別警察隊伍,分別為大不列顛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國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民用核能警察(Civil Nuclear Constabulary)和蘇格蘭犯罪與毒品管制局(Scottish Crime and Drug Enforcement),特別警察僅享有非常有限的權力。
警察隊伍構成
英國負責維持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警察分為三種:正規警察、志愿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正規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規警察享有警務人員的全部權力,是警察隊伍的主要力量。英現有正規警察143,000人。
志愿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職志愿警察,擁有自己的全職工作,業余時間義務執行警務,著制服,與正規警察具有相同的權力,領取一筆補助金。英現有志愿警察13,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區服務警察是全職警察,只享有正規警察的部分權力,負責維護社區安全和阻止反社會行為。英現有社區服務警察7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警銜
英警務人員在法律上不論級別,均稱警察(Constable),按警銜分,共9級,依次為:
●警察局長(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長(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長(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級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級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長(Sergeant)
●警員(Constable)
倫敦大都市警察廳的警銜設置與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級別警銜為警察總監(Commissioner),其下依次為副警察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總監(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總警司(Commander)。在高級警司以下與地方警察管理局警銜相同。其中,倫敦大都市警察廳單獨設立了總警司一職,其地位和待遇與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