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條約—《中英上海租地章程》介紹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第一任英國駐上海領事巴富爾以《南京條約》、《虎門條約》有關允許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脅迫蘇松太道宮慕久同意租出一塊地段,供外人長期占據。經反復交涉,雙方議定此章程,并于同年11月29日由宮慕久以道臺名義和告示形式公布。共23款。章程規定,將洋涇浜(今延安東路)以北,李家莊(今北京東路)以南之地,租與英人使用。最初,東以黃浦江為自然界限,西界未曾明定。次年9月24日,又議定西以邊路(今河南中路)為界。全部面積為830畝。在此界內,實行“華洋分居”,外人對土地有“永租權”。章程還規定英國領事對居留地內的外國人有專管之權,無須中國官吏過問;可以設立消防機關,雇用更夫維持秩序;如有必要修改,由雙方官員隨時商議。由此,英國在中國勒索到第一塊租界。
不平等條約—《中英上海租地章程》介紹(1845)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11月29日,巴富爾與上海道臺宮慕久經多次交涉后,由宮慕久公布了與巴富爾商定的《土地章程》,又稱《上海租地章程》、《上海第一次地皮章程》、《上海地產章程》、《上海租界章程》;于是,上海出現了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塊外國人的居留地,后來發展為英租界。
條約原文:
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上海。
蘇松太道宮慕久告示
近代上海
欽命監督江南海關分巡蘇松太兵備道宮(為曉諭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諭內關:“英人請求于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許其通商貿易,并準各國商民人等摯眷居住事,準如所請,但租地架造,須由地方官憲與領事官體察地方民情,審慎議定,以期永久相安”等因奉此。茲體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劃定洋涇浜以北、李家莊以南之地,準租與英國商人,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所有協議訂立之章程,茲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違。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商人租地,地方官憲應會同領事官劃定界址,注明步、畝,樹立界碑;其有道路之處,界碑應靠近圍墻,以免防礙路人;碑上刻明,實際界址向外伸出若干尺。華民應稟明分巡蘇松太兵備道、上海知縣及海防同知衙門,以便轉報上級官憲;洋商應稟請領事官備案。原業主與租戶出租、承租各字據,經查核鈐印,交還收執,以憑信守,并免違犯。
二、洋涇浜北首舊有沿江大路,原為糧船纖路,嗣因地勢下沉,損壞未修。該地既已租出,各租戶應予修復,以便路人往來。但其寬度應為粵海關量度二丈五尺,藉免路人擁擠,并防海潮沖洗房屋。路工完成后,官員、拉纖糧船者及體面商人均得行走、惟禁止無業游民在路上擾亂。除洋商本人貨船及私人船艇外,其他各種小船均不準停泊洋商私有地基下之碼頭,免啟爭端;惟海關巡船得隨時在附近照常游戈;洋商得在碼頭筑造門欄,任意開關。
三、茲決定在洋商租賃地基內,保留自東而西通江邊四大路,充作公用:一在海關之北;一在老繩道旁;一在四段地之南;一在領事署地基之南。寧波棧房之西亦留出自北而南大路。各路寬度,除老繩道原為海關量度二丈五尺外,均應為政府土地量度二丈,以便路人,并防火災。碼頭應公開建在大路通江沿岸,各與其相接大路之量度相同,以便卸貨、上貨。桂華濱及阿龍碼頭北面為出租地基,亦應留出海關南兩條大路之地。如需另建新路,官憲應會同決定。業已出租之路而其價早經洋商償付者,如有損壞,應由附近地基租主修復;領事官今后公開召集租主,公同商議,公平分攤。
四、洋商已租地基內原有公路,現因眾人往來行走,恐將發生滋鬧,茲決定另造正路,寬二丈,作為江西大路,沿小運河,北自軍工廠附近冰房南面公路,南至洋涇浜沿岸厲壇西面;但地基須經確定租出,路須完工,官員會同勘量,明定應改街道,布告示知;新路完工前,不得防礙路人。
軍工廠南面,東至頭擺渡碼頭,前有公路一條,亦應改寬二丈,以便路人。
五、洋商承租地基,原有華民墳墓,租主不得毀壞。墳墓如需修理,華民得隨時知照租主,自行修理。祭掃墳墓時期定為:清明節(四月五號左右)前七日、后八日,共十五日;夏至節,一日;七月十五日前后五日;十月初一日,前后五日;冬至節前后五日。租主不得防阻,致傷感情;掃墓者亦不得從墳墓遠處砍伐樹木及在墳墓上掘土植樹。地基上墳墓總數及墳主戶名應開列一單,此后不準在地基上再行埋棺。華民墓主如愿遷移,埋葬他處,均聽其便。
六、洋商租地日期,先后不一,商定地價后,應知照附近租主,會同委員、地保及領事署官員明定界址,以杜爭論。
七、洋商租地或付同數押手、年租,或押手高而年租低,難以劃一;洋商現應酌增押手,每年納地租一千文者付一萬文,并在此次另增押手外,每畝地付定額年租一千五百文。
八、華民收取年租一節:各洋商商議租地,須先計算當年地租未交部分,將押手交付,當時租主承租字據及業主出租字據均予繕就,鈐印交執,嗣即確定交付年租日期為每年十二月中旬;屆日租主預將下年租銀全部付清。每屆收取年租,道臺于十日前行文領事官,轉飭各租主屆日將租銀交付官辦銀號;該銀號給予收據,再按租簿將租銀全數交給業主;租簿注明已付租銀,以備查對,并防捏造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