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條》條款內容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秘密條款。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中國大總統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民四條約》”。但須注意的是,“二十一條”不能等同于《民四條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二十一條》條款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21條的簽約者袁世凱圖片
《二十一條》條款內容
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晉見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此后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日“二十一條”,也稱《民四條約》。[2]
《二十一條》折疊條約全文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愿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并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后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并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于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于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后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于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系,且愿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并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于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于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并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并采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并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采權.......
《二十一條》折疊條約簡述
?、俪姓J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诔姓J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并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蹪h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芩兄袊睾8蹫?、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葜袊赣萌毡救藶檎巍④娛?、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筑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筑海港和船廠及筑路的優先權等等。
《二十一條》被廢除
隨著護國運動的開展,袁世凱最終死去。該條約的部分內容由于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在華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后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后徹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