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盟旗制度的形成
盟旗制度是清朝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層貴族而實行的政治制度。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爾扈特部蒙古返歸中國后,全蒙古部眾悉數(shù)被納入盟旗體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備,歷時一百四十多年。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清代盟旗制度的形成,希望對你有用!
清代疆域圖片
清代盟旗制度簡介
清朝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層貴族而實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統(tǒng)治者對歸附的蒙古部眾,按八旗組織原則(見八旗制度),在其原有社會制度基礎上編制旗分,后復以此辦法陸續(xù)安置歸附的蒙古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爾扈特部蒙古返歸中國后,全蒙古部眾悉數(shù)被納入盟旗體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備,歷時一百四十多年。
盟為旗的會盟組織,合數(shù)旗而成。每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原由盟內各旗札薩克在會盟時推舉,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內各旗札薩克中簽請皇帝派人兼攝。喀爾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礎上建立的,所以部長又是盟長。盟并非一級行政機構,盟長的主要任務是充當三年一次的會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練兵、清查錢谷、審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職責,但無發(fā)兵權,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內部事務,也無權向各旗發(fā)布命令,只是對盟內各旗札薩克實行監(jiān)督,有責任隨時告發(fā)札薩克的不法或叛逆行為。厄魯特蒙古各盟則不設盟長,其盟務由該管地區(qū)或辦事大臣直接掌管。
旗是清廷設在蒙古地區(qū)的行政、軍事單位,也是清朝皇帝賜給旗內各級封建主的世襲領地。旗是經(jīng)過編織佐領,安置屬民,分給牧地,劃定旗界,任命札薩克形成的。任命札薩克時,不但要考慮在部內的影響及地位,而且還要考慮對清廷是否忠順有功。
清代盟旗制度盟旗劃分
各盟劃分
盟是由蒙古的會盟演變而來的,明代蒙古就有會盟的傳統(tǒng),凡遇重大事情,都要采取若干部落或兀魯斯會盟協(xié)商的辦法解決。崇德年間,清廷設旗編佐后,為了協(xié)調各旗之間的關系,便設立了盟,它是通過若干個旗定期舉行會盟來實現(xiàn)的,一般是三年一次,時間多為當年的六、七月份。會盟的主要任務是:"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臺,編審丁冊"每屆會盟時,由各部、旗札薩克王公率領本旗所的貴族兵丁攜帶軍器、馬匹參加,不得遲誤,否則受到嚴厲處罰。會盟時,清廷要派欽差主持特定的儀式。
各盟設盟長一名,雍正六年開始設立副盟長一名,盟長與副盟長的人員從各旗的任職的札薩克和閑散的王公、貝勒中選拔,由理藩院呈遞皇帝報批,任命盟長后要頒發(fā)給印信,任期為終身制,但不得世襲,另外,還設有幫辦盟務的一到二個人,協(xié)同盟長和副盟長管理盟務。
旗的劃分
旗的劃分大致以過去的封建領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團)、愛馬克(aimak,血緣集團)等為基礎,盡可能予以分割,劃一部為多旗,只有少數(shù)部得就原部編為一旗。由于統(tǒng)治上的考慮和歷史、地理的原因,旗分兩類:
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統(tǒng)、直接節(jié)制的總管旗,統(tǒng)稱"內藩蒙古",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新巴爾虎、陳巴爾虎以及分散于熱河、新疆境內的蒙古諸旗屬之,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理藩院監(jiān)督的札薩克(jasak)旗,統(tǒng)稱"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稱內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稱外蒙古或喀爾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屬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薩克旗又有"內札薩克"、"外札薩克"之分,漠南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內札薩克",漠北、漠西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外札薩克"。其區(qū)分同樣出于統(tǒng)治上的考慮,兩者的職權、體制也因之略有差異。
清代盟旗制度領導制度
外藩蒙古
札薩克的職責是按照清廷所賦予的權限,負責處理旗內行政、司法、賦稅、徭役、軍事、貿易以及官吏的任免等事務。札薩克下面還設一些官職,輔佐札薩克處理事務。
除札薩克外,還有總管旗和喇嘛旗,總管旗是清廷的直轄領地,不設札薩克,不實行會盟,由清廷委派總管進行管理,總管旗設總管、副總管、參領、副參領、佐領、繞騎校、護軍校、親軍校等官。總管旗的土地除指定游牧外,還用于駐軍、屯田、成年男子要承擔勞役、兵役、充當牧丁。
喇嘛旗是建立在大寺廟領地上的特殊旗,蒙古地區(qū)的喇嘛旗有:哲卜尊丹巴呼圖克圖旗、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旗、扎牙班第達呼圖克圖旗。蘇青珠呼圖克圖諾們罕旗、那魯班禪呼圖克圖旗、青海察漢諾們罕旗、錫圖庫倫札薩克旗。 喇嘛旗的政治地位與札薩克旗相同,它們互相之間不能干預對方的旗務。喇嘛旗屬下的徒眾和平民對本旗的上層喇嘛有勞役和賦稅的義務,但免除了對外所負的兵役、徭役和賦稅。
協(xié)理臺吉,協(xié)助札薩克處理旗務,札薩克因故缺席時,協(xié)理臺吉可以代行其職,協(xié)理臺吉由札薩克從旗內王公臺吉中選拔,經(jīng)盟長呈報理藩院,由皇帝任命,實行終身制但不得世襲。每旗協(xié)理二人或四人不等。
管理章京:協(xié)助協(xié)理臺吉管理旗務,其職權僅次于協(xié)理臺吉,它無權代理札薩克,管理章京從旗內閑散臺吉中選拔,經(jīng)盟長斟酌任命,無需經(jīng)皇上批準,管理章京只設一人。
梅倫章京(副章京):管理本旗的行政和軍事事務,受協(xié)理臺吉和管理章京的監(jiān)督,副章京的任命,由札薩克王公決定,不需經(jīng)過盟長批準,一般不是十個佐領(蘇木)的旗,只設章京一人,十個佐領以上的旗設二、三人。
參領:是旗屬下軍事單位的軍事長官,協(xié)同軍事梅倫分管本旗軍事事務。它由札薩克王公、臺吉從閑散臺吉中選拔任命,每五佐領或六佐領設一參領(扎蘭)。
佐領(蘇木章京):管理本蘇木的司法、賦稅征收、服役、編制兵員等事務,從閑散臺吉中選拔任命。佐以下分戶,每十戶設"什長"一人。
內屬蒙古
內屬蒙古不設盟,各旗直接隸屬于、都統(tǒng)或駐札大臣。各旗長官為總管,綜理一旗事務,由地方官員奏請朝廷補放。有些部落,如阿爾泰烏梁海,部分旗的總管由副都統(tǒng)、散秩大臣兼任。旗長為副都統(tǒng)者,稱"副都統(tǒng)旗";為散秩大臣者,稱"散秩大臣旗";為總管者,稱"總管旗"。內屬蒙古的佐領及以下官吏與外藩蒙古相同。
清代盟旗制度意義
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間為爭奪屬民和牧場而引起的爭端,有利于牧業(yè)的民展和社會的安定,同時由盟長監(jiān)督和控制各旗,也達到削弱蒙古內部各封建主勢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統(tǒng)治。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按清政府規(guī)定,每隔三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每盟設盟長1人,辦理會盟事務。盟長在本盟內旗扎薩克中選任,報理藩院請旨簡放,由理藩院頒給印信。到清代后期,盟才發(fā)展為蒙古族地區(qū)一級行政機構,盟長有了辦事衙署,增設了副盟長,以及幫辦盟務等人員。盟長的職權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qū)的治事機構、軍事組織。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作為旗的首腦旗務。扎薩克的職責,一般包括旗內的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屬官任用和牧場更換。扎薩克的屬官有:協(xié)理旗務臺吉2-4員,管旗章京、副章京2-3員,也均需要經(jīng)過清政府批準。旗內150丁編1佐,1丁1戶,即150戶,設佐領,管理佐內事務。每佐還設驍騎校、領催等員,負責審查本佐內的戶籍、錢糧、婚喪、訴訟、田土等事。
旗作為蒙古族地區(qū)的政權機構,主要職能是:統(tǒng)計戶口,編選壯丁;分配游牧場地,防止牧區(qū)被過度墾種;防止人口流動,穩(wěn)定社會秩序;辦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進行社會救濟;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等。旗作為蒙古族地區(qū)的軍事組織,主要任務是察閱兵丁和巡閱邊防。
清政府在蒙古族居住地區(qū)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強對蒙古族各部的統(tǒng)治,但是在客觀上,有利于蒙古族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有利于清朝統(tǒng)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fā)展,對于抵御外來入侵勢力,也有著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