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議罪銀制度
議罪銀,是清朝乾隆年間由和珅提議設立的一項以錢頂罪的制度,即根據官員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多少不一的銀子來免除一定的刑罰,此法出臺后,立即受到貪官污吏的歡迎,同時也招致一些直吏的質疑。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清朝議罪銀制度。
歷史介紹
議罪銀制度的實施,使乾隆皇帝的錢包鼓了起來,解決了他個人的財政危機。但同時,也加速了那些貪官們斂財的力度和速度,加深了清王朝腐敗的速度。
這樣的以錢免罪的辦法,其實施時就不斷有反對聲,以我們現代的眼光去看,它無疑破壞了公正公平的社會秩序,視公理正義如草芥,理應被拋入歷史的垃圾堆中。但遺憾的是,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議罪銀卻屢屢改頭換面甚至是披上公理正義的麒麟皮招搖過市,大張旗鼓地耀武揚威。
按照屬地原則,遵循“誰管理誰收取,誰收取誰開支”的方法,即各級政府的外事部門代表所在政府收取所管轄干部的“議罪銀”,由所在政府全權決定開支,專款專用,量入為出。
議罪銀設立原因
1、從歷史看,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經和珅倡導并推行,由官吏把錢交到內務府(非國庫收入),之后,對于交了“罰銀”的官吏犯罪,可以根據先前所交“罰銀”的多少,有區別地進行從輕發落。而“罰銀”則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乾隆下江南的專項開支。結果,乾隆六次南巡,沿途建造了30個行宮,80歲時舉行了萬壽大典,竟然沒有動用國庫里的一兩銀子,全系“議罪銀”開支,并且內務府還有剩余。
2、從現實看,我國吃“皇糧”的隊伍比較龐大,收入比較可觀,不少人是比較樂于交納“議罪銀”的,以備不時之需么。況且,從國內每年的“出事”官員可以看出,籌措3000億元的出國經費絕對不成什么問題。
議罪銀的影響
1,以錢代罪,無疑會使繳了議罪銀的官員更加有肆無恐,加劇了清朝官吏的腐化。
2,錄取官員變相的以斂財能力為標準,而不再注重行政能力,使清朝官員整體素質下降。
3,為了撈回議罪銀的花費,官員們會變本加厲的加劇底層百姓負擔,造成社會動蕩。
4,以錢代罪,有罪不究,律法變得形同虛設,加速了清王朝的衰弱。
延伸閱讀
以時立法,時寬時嚴。乾隆帝在其統治前期,執法尚為嚴厲,二十余年中,共處置貪污大案七起,即兵部尚書步軍統領鄂善案;浙江巡撫常安案;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案;山東巡撫鄂樂舜案;湖南布政使楊灝案;云貴總督恒文案,以及山東巡撫蔣洲案。這幾起案件,犯贓者家被籍沒,人被處死。
其中,蔣洲乃前大學士蔣廷錫之子,亦嚴懲不貸。為此,乾隆皇帝還特加指示:“外吏營私貪黷,自皇考整飭以來,久已肅清,乃不意年來如楊灝、恒文等案,屢經發覺,而莫甚于蔣洲此案,若不大加懲創,國法安在?”表明了這一時期乾隆帝在執法上的嚴肅性。但是,在更多的情況下,特別是到其統治后期,乾隆帝懲貪則“多從寬縱”。乾隆四十三年(1778),粵海關德魁虧空稅銀,按律應賠兩萬余兩,乾隆帝諭令全免。
浙江巡撫福崧,早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盤查浙江省虧空案及平陽知縣黃梅貪污案時,已發現其婪贓之蛛絲馬跡,但乾隆帝未予追查,只將福崧改調他省。此外,像于敏中、楊景素等人,皆贓私累累,乾隆帝直到他們死后才予以處置。其寬縱的結果,必然為官吏營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督撫等遂爾無所敬畏,任意妄行”,釀成乾隆后期一起又一起的貪污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