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保法的簡介
有人稱:新安保法將徹底改變日本國家性質,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推薦的新安保法的簡介,希望各位看官能感興趣哦。
新安保法的簡介:
2015年5月14日,安倍政府一路奔跑,帶著行使集體自衛權等“新安保法制”來到了禁區,只差臨門一腳,當天召開的內閣臨時會議上,通過了旨在擴大自衛隊海外活動的新安保法制相關法案,這些法案解禁了戰后歷屆日本政府因《憲法》第9條,而不允許行使的集體自衛權等,邁出了安保政策和國家性質歷史性轉變的重要一步。
15日,日本政府將這些法案提交給了國會,并將從5月下旬開始審議,自民黨國會對策委員長佐藤勉宣稱,將用80多個小時推動法案在眾議院通過,鑒于執政黨在國會占有絕對優勢,佐藤并沒有說大話,日媒分析,新安保法案極可能7月在國會正式通過。
為加快審議速度,安倍政府玩了一個小花招,將《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等相關10部法律一起“打包”,冠以“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的名稱提交國會審議。
在首相官邸舉行的記者會上,安倍宣稱:“將來也持續信守不戰誓言、徹底保衛國民生命與和平生活的決心之下,內閣會議通過了和平安全法制。”
一系列刀劍出鞘的法案,居然被堂而皇之冠以“和平法案”之名,安倍可能不知道中國有個成語叫“掩耳盜鈴”。
正如日本民眾在首相官邸前抗議時,打出的“這不是和平法案,是殺人的戰爭法案”“首相,你不要侮辱我們的智慧”等標語口號一樣,無論安倍政府取了多好聽的名字,新安保法案的本質卻是一看便知。
日本自衛隊的活動內容與范圍大幅擴大,卷入戰爭的可能性大幅上升,哪里有半點和平的影子,如果從更深層次來看,所謂的“新安保法制”不僅僅涉及自衛隊,它已經顛覆了日本的國之根本——“和平憲法”與“專守防衛”,而這是二戰后,包括自民黨在內的歷代政權執政的基礎,日本媒體評論稱,政府野蠻地做出了顛覆憲法的“大暴舉”。
讓我們回到事情的原點,二戰后,日本為什么要制定“和平憲法”,為什么要“專守防衛”?這是因為二戰前日本出現大誤判,走上軍國主義道路發動戰爭,讓超過三百萬日本人命喪黃泉,“和平憲法”、“專守防衛”正是深刻反省那場大戰,防止悲劇重演的產物。
二戰后,日本也正是依靠這些,沒有成為威脅他國的軍事大國,走上“和平國家”道路,重返國際社會,毫不夸張地說,“專守防衛”是日本戰后外交的基礎。
再從日本國內看,由于沒有了龐大的軍事負擔,日本才能夠優先發展經濟,提高民眾生活水平,帶來了國家的繁榮與騰飛。
安倍政府強調,“新安保法制”不會動搖日本“專守防衛”的政策,然而,事實真是那樣嗎?
“專守防衛”是指在遭到對方武力攻擊后,才開始使用防衛力量。這是一種遵照和平憲法精神的被動防衛戰略,可是,行使集體自衛權卻是即使自身沒有遭受攻擊,也可以參加世界上的各種戰爭,這是明顯的主動出擊戰略。
安倍政府稱,行使集體自衛權要遵照聯合國相關精神與盟國意愿,可是從朝鮮戰爭、越南戰爭等例子來看,很多不義戰爭往往是日本的盟國打著“聯合國”等旗號發動的,日本如果行使集體自衛權,參與這樣的戰爭,還能理直氣壯地說自己是“專守防衛”嗎?
“新安保法制”還將自衛隊的支援范圍擴大到美國以外的外國軍隊,這已經跳出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的范圍,在沒有同其它國家簽署相關條約的情況下,日本就敢行使這種“集體自衛權”,完全是無視現有憲法與相關法律,“法制觀念”又何在。
安倍政府還強調,日本即便行使集體自衛權,也不會直接參與戰爭,只是對他國軍隊進行后方支援,但是,要知道一旦打起仗來,進行后方支援也隨時可能被攻擊,如果日本自衛隊展開反擊,那與參加戰斗還有什么區別,還能說自己是“專守防衛”嗎?
現在,日本已經走上一條非常危險的歧路,不僅是自衛隊,國家性質也將被徹底改變,這種關鍵時刻,日本有識之士只要靜下心來仔細想一想,二戰后日本為什么要制定和平憲法、為什么要“專守防衛”,這些與日本取得的成就有著怎樣的密切關系,就很容易明白安倍政府的“新安保法制”意味著什么!
相關資料介紹:
新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兩個部分組成,一共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
2015年7月16日中午,日本眾議院召開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新安保法案,并于之后提交參議院。8月30日下午,日本10萬人示威抗議新安保法。 9月17日,日本參議院委員會表決通過安保法案。
2016年3月22日,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正式決定,于29日起開始實施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安全保障相關法。
新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兩個部分組成,一共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
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涵蓋了“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聯合國維和活動協力法”等10部法案。經過修改的《武力攻擊事態法》,將改名為《武力攻擊暨存亡危機事態法》,寫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條件,把“日本或與日本有密切關系的國家遭到武力攻擊,日本存亡受威脅、存在國民權利被徹底剝奪的明顯危險”的情況,定義為“存亡危機事態”,在此情況下即使日本沒直接受攻擊,也可對他國行使武力。
《周邊事態法》1999年立法時,是設想朝鮮半島有事發生,適用范圍是“日本周邊”,修法之后,《周邊事態法》將改名為“重要影響事態法”,自衛隊對美軍及別國軍隊的支持,將取消地理限制,不再局限于日本周邊范圍。
至于只牽涉單項法案的《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就授權政府在獲得國會批準的情況下,隨時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支持外國軍隊。
自衛隊至今若要被派遣到海外,是以“特別措施法”為根據,但修法屬永久法,可盡速、不限地區派遣自衛隊到紛爭地。只要不是戰斗現場,自衛隊可對作戰中的他國軍隊提供后方支持、彈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