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土桃山時代的土地政策
織田信長在其統一過程中,為提高權勢,先則利用足利家,繼則利用天皇權威。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土桃山時代的土地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安土桃山時代的土地政策
將全國土地集中在手里后,一部分作為直轄領地,另外大部分土地則封賜各大名,稱為知行國(封地),受封者有統治知行國的特權。當時擁有土地的多少是用稻米產量的石數來表示的。天正17年(公元1589年)的全國稻谷總產量為1,580萬石(壹岐、對馬除外)。那年豐臣的直轄地為46國、產稻200萬石,占總產量的九分之一強,封賜各大名的領地則占總產量的九分之八,其中最大的大名德川氏領地產稻約250萬石,上杉氏和毛利氏各100萬石。在土地領有方面豐臣雖不占絕對優勢,但他同時直轄界、京都、大阪、博多等商工業最發達的城市和貿易港,還控制佐渡、生野等金、銀礦,因此他的經濟實力遠遠勝過各大名。
由于大名知行制的確立和全國范圍內“本百姓”(自耕農)小農經濟的出現,從此在,日本形成了馬克思所說的“純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組織和發達的小農經濟”。這種單婚小家族—小農經營體比復合大家族,家內奴隸制經營體優越得多,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豐臣政權對這種小農經濟的出現首先加以承認。
這種小農經濟是與秀吉實行的土地政策分不開的。織田信長死后不久秀吉就開始施行“太閣檢地”,文祿3年(公元1594年)正式規定全國劃一的土地制度:將過去不統一的一間的長度定為6尺3寸,960步一反改為300步一反。田地分為上、中、下、下,下四等,各規定標準產量石數,即上田為1.5石,中田為1.3石,下田為1.1石,下下田另行規定;以標準升“京升””統一各地區不相同的舊升。以標準產量的石數的三分之二收取年貢。盡量貫徹“一地一作人”的原則。以上是“太閣檢地”的主要內容。豐臣秀吉對檢地的貫徹非常堅決,在給地方的“朱印狀”(蓋有紅
色官印的執照)中明確指示:不管是城主。土豪還是百姓,凡敢反抗檢地者,全部殺掉,即使整個一鄉或兩鄉也當如此。
太閣檢地在兵農分離體制方面是以編成軍隊為目的的一大土地改革,同時也是根本否定古代封建制即本領(世襲私領)制的一大事業。因為本領是土地私人所有的最強烈的形式,而太閣檢地是把本領收為公有,以領主本國為根據,將全國領地集中在秀吉手中,連舊家臣的知行地都屬于秀吉所賜的“恩領”。
在檢地的同時,天正16年(公元1588年)豐臣秀吉借口鑄造大佛需用釘鋸,發出《刀獰令》,沒收民間所有的“長刀、腰刀、弓箭、長槍、步槍及其他武器”。下令后一月,僅在加賀江沼郡就沒收了長刀1013把、腰刀1540把、槍矛160支。實行刀狩是害怕農民“擁有不必要的武器,一旦難納年貢,勢必發動起義。”同時也為使檢地順利進行,并通過它達到“兵農分離”的目的。天正19年(公元1591年)8月豐臣氏發布《身分統制令》,進一步明確實行“兵農分離”到確立身分制的政策。這就是禁止農民轉變為武士,強制耕作,即使大名領地改變了,農民也不得擅離原村,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還規定手業者和商人也不得變更職業。相反,武士則失掉土著性,須跟隨主君移動,集中住在大名城下,成為鎮壓人民的職業軍人。這樣,以(武)士為統治階級,農、工、商為被統治階級的“四民”封建等級制便確立了。
安土桃山時代的的商工業政策
織、豐政權的集權統一政策,在商工業領域也有鮮明反映。為促進商業發達和城市繁榮,織田信長曾規定了“樂市”、“樂座”之制。這是戰國大名本已采用的政策,織田更予以推進,在建筑清州、岐阜、安土等城下町時,規定凡制定城下町條例必須加進此項。天正5年(公元1577年)6月,他為安土城下町制定《樂市樂座令》13條。
該令的基本內容是否定“座”的特權,獎勵商人來此定居,免除土木工程的徭役負擔,消除對“德政”的不安,保障治安、免除房屋稅等等。豐臣秀吉也繼承了這個政策,如天正13年(公元1585年)對京都諸座下令廢止座頭職等中間剝削權,公元1587年下令廢止奈良、大和郡山的一部分座,公元1591年下令廢止以京都、奈良的座組織為一般原則。
但是樂市、樂座并非意味交易上的完全自由,從政治上說,推行這個政策主旨是把商工業者從寺社、莊園領主的隸屬下解放出來,使處于織田、豐臣控制下,確保商業利益,加強自己的權力。例如豐臣筑大坂城時曾強制把一部分界和京都市民移住大阪。許多城市變為豐臣氏的直轄地,不承認城市自治,町人的自治組織被統治城市的機關取而代之。
交通政策和貨幣政策也是織田、豐臣發展商工業政策的一部分。織田曾于永祿11年(公元1568年)撤銷其勢力范圍內的關卡(“關所”),禁征“關錢”。此舉既為打擊關卡的設立者寺社和莊園領主的勢力,又為便于商人自由往來,發展商工業。豐臣繼此政策,這公元1586年止,廢除了全國的關卡。織田作為整頓交通設施的一部分,修補道路,架設橋梁,豐臣則統一1里為36町。穩定通貨是發展商處所必需,信長于永祿12年(公元1569年)公布了《擇錢令》,規定“善錢”(良幣)、“惡錢”(劣幣)的交換比率,秀吉更改鑄統一貨幣,同時開發石見、佐野、生野等金銀礦。為發展海外貿易,秀吉于天正16年(公元1588年)發布《海賊取締令》。文祿元年(公元1592年)實行“朱印船貿易”,授予長崎、京都的商人以朱印狀(幕府特許證),以資保護。還統一了度量衡制,其規定有的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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