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是怎樣的
引言:土地制度有廣義和狹義的概念之分。廣義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問題的制度,是人們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因土地的歸屬和利用問題而產生的所有土地關系的總稱。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規劃制度、土地保護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稅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征收的。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稅。現代中國的賦稅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并在“統一稅法,公平賦稅,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的稅制思想指導下規范了稅種,形成了五大類十八個稅種的較為合理的稅制體系。
那么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是怎樣的呢?小編給你講解講解
西周“國”、“野”的“公田”與“私田”
周族滅商前,已經進入了早期奴隸社會,她有著明顯的公社殘跡現象①。周族滅商后,由于采取了讓被征服者商族舊生產方式維持下去,自己滿足于征收貢賦的方式進行統治,因而商殷社會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續下來。西周時期有“國”、“野”之別,“國”中和“野”里雖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滅商后,她們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幾乎原封不動地沿存了下來,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明顯分開的。“野”里的公社農民除了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這種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獻中稱之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關于孟子所說的貢、助、徹,歷來論者多說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稅制,但是,細讀《孟子》原文,我們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時期夏、商后裔和周族公社農民所在地域內三種不同的剝削方法而說的。不然的話,孟子為什么既說“殷人七十而助”,又說“雖周亦助”呢?既說“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個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國,“清野九一面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均見《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徹法呢?其實,西周時期“野”里所實行的“助法”則是隨同商代公社一起殘留下來的。由于當時“野”里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獲物歸國家,“私田”上的收獲物則歸公社農民所有,所以,西周時期的公社農民為其國家即奴隸主貴族耕種“公田”以代租稅。這就是《周禮·考工記·匠人》鄭玄注所說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當時的土地由于是國有的,因而地租和賦稅也是合一的。那時的公社農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價,既代表了賦稅,也算是向國家繳納了地租。所以,《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可見,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之剝削“野”里公社農民,主要是通過“藉”而不是“稅”。
西周時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這種辦法,在先秦古籍中稱作“換主(土)易居”或“田①易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能獨樂,?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土)易居,財均力平。”這里所說的三年換土,同時還要易(換)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為基礎的一種分配制度。這里的土地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每年都有相同面積的土地可以耕種。為了使“肥饒不得獨樂,?埆不得獨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達到公社農民的財力均平的目的。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質肥饒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區之內,所以換土之后,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禮·地官·均人》職所說的“三年大比,則大均”,就是說的三年比,對地政、地守、地職、力征作一次全盤的調整,當與這種換土易居有所聯系。可見何休的這個說法是有根據的。《孟子·滕文公上》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田不鈞,谷祿不平。”這段話孟子雖然是為了推行仁政而說的,但他說古代為了實行井田,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劃分經界,并非沒有根據。《禮記·月令》說,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經術,“農乃不惑”,以及《國語·周語上》把“修其疆畔”作為耕種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證實。西周時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一次,接著“三年換主(土)易居”的情形,與恩格斯在《馬爾克》一文中所說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著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況完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