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上議院歷史簡介
英國上議院議員包括王室后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英國上議院歷史簡介,希望能幫到你。
英國上議院歷史簡介
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名稱。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廢止,復于1660年恢復。上議院的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的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的《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去包括預算案在內的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于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于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國務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員們,以及另外92席由選舉產生的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工黨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貴族院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絕大部分的案件,自組最高上訴法院。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職權并非由上議院單獨行使,亦時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憲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新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將接收上議院高等法官們的司法職責。上議院的官方全稱改為“于國會中集會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英國下議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開會議。
英國上議院歷史沿革
國會自中世紀諫議國王的會議衍生而來。御前會議其后成為牧師、貴族、與各郡代表的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區代表)。首屆國會通稱‘模范議會’(1295)。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伯爵、男爵、以及各郡與各自治區代表。國會的權威增長緩慢,隨著君權的升降而起伏。例如說,愛德華二世在位期間(1307-1327),貴族擁有無上權威,王權受制,而各郡與各自治區代表則軟弱無力。1322年,國會首次非經一般慣例或王室特許認可其職權,而是以國會自行通過確立其權威地位的方式,認可自身職權。愛德華二世之繼任者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事態發展更進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國會于其在位期間一分為二:下議院(由各郡與各自治區代表組成)與上議院(由領有圣職者及貴族組成)。國會權威持續增長,十五世紀早期,兩院所行使的職權都達到前所未見的程度。由于國內的貴族政治與神職人員影響重大,上議院遠較平民院更具權勢。十五世紀晚期爆發的內戰,世稱紅白玫瑰戰爭(Wars of the Roses),貴族勢力于此期間再度削弱。許多貴族或于戰斗中死傷,或因卷入內戰而遭處決,許多貴族之原有產業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貴族所領的割據勢力一蹶不振。君王因而得以于國內重建無上權威。君權于16世紀都鐸王朝統治期間持續增長,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間(1509年─1547年)達到最高峰。
上議院仍較下議院更具權勢,但下議院之影響力亦日見增長。其與上議院之連系于17世紀中到達巔峰。國王與國會(大部分是下議院)的沖突最終于1640年代引發英國內戰。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敗北并遭處決后,英聯邦(Commonwealth of England)宣告成立,但這個聯邦實質上由奧利弗·克倫威爾獨裁統治。在克倫威爾與其于下議院的擁護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議院大致上又變成無權無勢的機構。1649年3月19日,國會通過法案廢止上議院。法案宣稱:‘英格蘭各界長久以來體驗到上議院無益且危害英格蘭人民。’直到1660年的議會(Convention Parliament)開會且英皇復辟后,上議院方再度集會。此后上議院又回復為國會中較具權勢之一院─直至19世紀。上議院于19世紀的歷經數次改變。
該院一度僅有50名左右的議員,復因喬治三世及其繼位者大肆封爵而巨幅膨脹。院中個別議員的影響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議院本身的權勢也在降低,而同時下議院的力量卻在增長。在下議院逐步發展出優勢的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機(Reform Bill Crisis)。在當時,下議院的選舉體制并不民主,而是極為陳舊原始:以財產權大幅限制選民資格;許多選區數世紀以來未曾重新劃界;好幾個像曼徹斯特這樣的市鎮,在下議院內連一名代表全城的議員都沒有,但僅有11名選民的老沙倫(Old Sarum)特別行政區堅持因襲其固有的權利,選出兩名國會代表。小自治區易受賄選影響,區代表通常受贊助者的控制,這些贊助者的提名即當選的保證。若干貴族一人可贊助數名腐化的口袋區代(pocket borough,從而在下議院中劃出可觀的地盤。 1831年,當下議院通過改革法案以糾正這些病態情況時,遭上議院駁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駁回,但內閣并未就此放棄眾望所歸的改革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