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君主立憲制有什么特點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資本主義的發(fā)展。那么英國君主立憲制有什么特點?
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君主處于統(tǒng)而不治的地位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后,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征性的。君主必須根據議會意愿行使行政權力。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lián)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和公布法律,統(tǒng)帥軍隊、宣戰(zhàn)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于統(tǒng)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lián)碛薪^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憲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征。
在對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tǒng)一的象征,現(xiàn)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lián)邦元首、____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lián)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lián)邦紐帶的作用。
雖然如此,英王仍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為國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tǒng)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fā)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還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光榮革命以后,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tǒng)治確立,推翻了君主專制,議會的權力大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力。這樣,封建時代的君權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權力由法律賦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jiān)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準,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xù)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議員或是由控制選區(qū)的特權人物指派、贈送,或是靠恫嚇或賄賂選民當選,完全不是民主選舉。1832年進行了第1次全國規(guī)模的議會改革,調整了選區(qū),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qū)”,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yè)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yè)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大大加強了在議會中的作用,為工業(yè)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保障。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歷史上第一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議會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tǒng)治權,打擊并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規(guī)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guī)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qū)兩名選民提名、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后呈英王批準頒布。英王批準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jiān)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jiān)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準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后,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jiān)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xiàn)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新教徒)這意味著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