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有什么權利
美國國會(Congress,United States)是《美國憲法》規定的立法機構,位于國會大廈。根據《美國憲法》,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其中立法權力歸國會;行政權力歸美國總統;司法權力歸美國聯邦法院。那么美國國會有什么權利?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國會是聯邦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每兩年為一屆。首屆國會于1789年召開,如今是第111屆國會。美國會享有以下職權:
美國國會權力:立法權
美國眾議長約翰·博納 國會通過立法,批準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進行撥款,批準其賦稅、貿易、征兵、財政等重要內外政策,批準政府及總統與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締結的條約、協定,決定戰爭與和平。
國會須經眾、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議,方能修改憲法,憲法修正案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州議會批準后予以實施。國會還有權提出、審議和通過大量無須總統簽署的各類決議案。
美國國會權力:監督權
國會依法監督聯邦政府內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舉行聽證會,傳喚聯邦政府各部門官員出席作證、介紹情況或回答議員質詢,提供國會所需報告;就行政、司法部門違法、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懲處建議。
美國國會權力:人事權
總統對大法官、法官、內閣成員等政府主要官員、駐外使節的任命須經國會參議院批準。參議院相關委員會對總統的提名舉行聽證會,辯論,表決,通過后,提請參院全院大會表決,批準。
每屆總統大選后,如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人票數未過半,應由國會眾參兩院議員選舉產生總統和副總統。如總統、副總統均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職能力,國會通過立法決定代總統,直至總統恢復履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如副總統職位空缺,由總統提名人選,經國會、眾參兩院以過半數表決票批準。
美國國會權力:彈劾權
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聯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國罪、行賄受賄罪或其他重罪,國會可予以彈劾;由眾院起訴,參院審判,并經參院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表決定罪,即予以免職。國會還可就上述官員犯有輕罪、瀆職、行為不當等給予斥責和申飭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