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的內容有哪些
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于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于商鞅變法以后確立的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秦朝法律的內容有哪些?
秦朝法律的內容: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于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并合論罪。所謂并合論罪,是在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輕者入于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并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于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稘h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于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于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并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妒酚?middot;高祖本紀》載,劉邦攻占咸陽后,對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于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范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秦朝法律的內容:民事方面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雇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于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后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秦朝法律的內容:行政立法
秦統一全國后,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后,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谷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5]
①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并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后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谶x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征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秦朝法律的內容:經濟立法
(1)關于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于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并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于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于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