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逃人法是什么來的
逃人法是清初六大惡政之一。清初與投充相關聯的弊政,還有逃人問題。當時,逃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被逼勒投充者,他們不甘充當奴隸,陸續逃亡。另一種是滿洲官兵從關外帶來的大批奴隸。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清朝逃人法是什么來的?
逃人法歷史
順治三年(1646年), 多爾袞諭兵部 “只此數月之間,逃人己幾數萬”。 旗下奴仆大批逃亡直接影響 八旗生計,清廷為此制定了嚴苛的逃人法,設立督捕衙門,督捕逃人,懲罰窩主。逃人法規定查獲的逃人鞭打一百,歸還原主。藏匿逃人者從重治罪,本犯處死,家產沒收,鄰里、甲長、鄉約,各鞭打一百,流徙邊遠地區。逃人法對窩主懲罰較重,是一項維護落后奴隸制的法律。逃人法頒布后,并未阻止奴隸逃亡,他們逃回家鄉藏匿或聚眾自保,因此也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而未逃亡的奴隸和 投充者在編莊內形同牛馬,沒有生產積極性,畿輔地區的社會生產也因此受到影響。到了 順治六年 (1649年),奴隸逃亡者已如此之多,以至 多爾袞發出了“逃亡已十之七八”的哀嘆。康熙帝親政之后,由于旗地上的租佃關系已逐漸發生了變化,旨在維護奴隸制的逃人法和督捕衙門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康熙帝逐漸放寬對逃人的禁令,并最終撤裁了督捕衙門。 清朝統治者停止 圈地、 投充,廢除逃人法,實際是宣告在漢族地區推行落后的奴隸制失敗。在此之后,大規模的霸占土地、人口的 現象停止了。滿洲貴族恃勢搶占土地,俘掠奴隸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奴隸制殘余仍然存在。
逃人法發展
中國清廷為嚴禁八旗奴仆逃亡而頒布的《督捕則例》,俗稱“逃人法”。順治三年(1646)始,中經多次更改頒,乾隆八年始廢止。其內容有對逃亡者的處罰規定,還有關于懲罰窩主、獎勵檢舉 、獎懲有關官吏和辦事人員等的規定。清入關前,為了制止農奴逃亡,就已陸續制定懲處逃人的法令。
入關后,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進一步制定極其殘酷的逃人法。逃人法的嚴厲執行,在滿、漢統治階級內部引起激烈爭論。一部分漢族官吏反對嚴懲窩主的刑律,要求修改逃人法。
清統治者為了維護滿族王公親貴的利益,最初態度頑固,堅持逃人法。康熙中期后,隨著旗地中農奴制經營逐漸被封建租佃關系所代替,前此嚴懲逃人和窩主的法令已不適應新情況,于是漸次更訂,放寬懲罰。
康熙三十八年(1699)裁撤兵部督捕衙門,把督捕事宜歸并刑部辦理。乾隆八年(1743),大學士徐本等奏準頒布《欽定督捕則例》,附入刑律,原《督捕則例》正式廢除。
刑法制度
大清律例中奴賤身份,律定嚴明。《 清律》中 奴婢(奴仆)和 賤民,大致與《明律》相同。清代奴賤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殺 奴婢(奴仆)時,亦予處罰;強盜殺傷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賤被放為民后其主仍壓為賤時,可自理訴;如侵害財物,則略同常人法。其為物方面,罪主籍沒時,財產與奴入官;殺一家非死罪三人, 奴婢不在其內;買賣及質債奴婢,并不為罪;妄認或錯認奴婢,視同妄認或錯認他人財物。
清還對良賤與主奴之間相婚、相奸、相養,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處罰上亦不相同。總之,清初奴賤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規定可以買賣 奴婢(奴仆):“各旗買人,俱令赴市買賣”,其“在京者于大、宛兩縣 五城兵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縣用印”①。因 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設《督捕則例》。 順治五年題準,逃人窩家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十三年又題準,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窩犯免死,責四十板,面上刺字,家產、人口給予 八旗窮兵。康熙七年覆準,三次逃者,絞監候。二十二年又復準,三次逃者免死,發往寧古塔與窮兵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為逃人誤行容留者,六個月內免議。嘉慶六年又定,三次逃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對逃人及窩主的懲罰,日益寬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