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歷史
日本憲法(日文假名:にほんけんぽう)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先后經歷了大日本帝國憲法、日本國憲法等的演變,不斷修改完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日本憲法歷史。
日本憲法特點
一、確立天皇 專制制度
1、憲法確立天皇主權原則
2、確立天皇居于國家統治權的中心地位
3、確認天皇擁有獨立的統帥權
二、規定了有限的自由權利
明治憲法作為日本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是 明治維新的產物和學習西方法制的結果,對于進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創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憲法體制下,民主、自由的內容有限,天皇擁有絕對的大權,而且默許軍部享有獨立于內閣之外的軍權,這既是日本封建 軍國主義殘余的體現,也是其日后走上軍國主義道路,發動 法西斯戰爭提供了可能。
日本憲法演變歷史
( 明治憲法)
1889年( 明治22年)2月11日頒布
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憲法,即《 大日本帝國憲法》,它是以1850年《普魯士憲法》為藍本的 欽定憲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權利和義務、 帝國議會、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司法、會計和補則七個章節組成,共76條。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壓力于1875年4月發布詔書,承諾建立立憲政體。
1882年, 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歐考察歐洲各國 憲政。
1885年,設立內閣,伊藤博文任首任大臣。
1886年 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憲法。同年5月,成立 樞密院以審議和修改憲法草案及其附屬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 明治憲法正式生效。
(昭和憲法, 和平憲法)
1946年( 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
《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 和平憲法,昭和憲法”)是自1947年來日本創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國會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權利。根據憲法,天皇是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國家的 精神領袖)。這套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
這套憲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 盟軍占領(Allied Occupation)時期撰寫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國制度。這套憲法自采用以來,沒有什么大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