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政治制度是怎樣的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中 ,統治階級通過組織政權以實現其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的總和。它包括一個國家的階級本質,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隋朝的政治制度是怎樣的?
隋朝的政治制度:中央制度
南北朝時期政府組織繁雜,隋文帝廢除了北周仿照《周禮》所創立的六官制度,正式確立三省六部制,全面性的發展中央集權。隋朝設有三師、三公虛職,品位崇尊,并不主事。隋朝皇權極大,相權被分給尚書省(尚書仆射)、門下省(納言)與內史省(內史令)三個機關,使其互相牽制,又受制于皇帝。內史省起草詔令,為決策機構,門下省職掌封駁,為審議機構,尚書省執行政令,是行政機關。另外,如果有官員有“參掌機事”稱號,也是宰相之一。尚書省是行政中心,“事無不總”,下轄六部,六部的命令再交給九寺五監執行。中央監察機關是御史臺,由御史大夫負責,掌管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而都水臺掌管河道運輸、管理隋唐大運河與溝渠灌溉。
尚書省主要由吏部、禮部、兵部、民部、刑部與工部等六部組成,每部又分為四司。吏部是六部之首,掌管官員選受、升遷、封賞、考績等人事業務,對國家政治起決定的作用。戶部掌管戶口、稅收、會計等財務業務,主要維持朝廷開支。禮部掌管禮儀、祭祀、貢舉等禮儀、外交業務。兵部掌管武選、勘測、將士訓練、武器生產等國防業務。刑部掌管命令、刑法、徒隸、按復獻禁等法務業務。工部掌管山地湖泊、農業、營建、手工業及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等經濟、后勤業務。九寺五監是中央政府的辦事機關,九寺分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臚、司農與太府等;兩監有國子監和將作監。寺監執行六部所下達的命令,執行完后必須“申復所司”。處理具體事務時,寺監同六部有隸屬與承受的關系。
隋朝的政治制度:地方制度
隋代地方上分為州、郡、縣三級,后于開皇三年廢除郡的行政設置,以州直接統縣。隋代州的長官每年年底都要進京述職,稱為朝集使。朝廷則派司隸臺官員或別使巡省地方。
隋朝的政治制度:科舉制度
蕭梁的梁武帝時為了選拔有用人才已萌生出“舉明經”的明經科的科舉制度,但是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仍然延續。隋朝時,隋文帝開皇七年(587年),正式設立科舉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自此選官不問門第。科舉制度初期設諸州歲貢,規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選送三人,參加秀才與明經科的考試;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年),增設進士科。當時秀才試方略、進士試時務策、明經試經術,形成一套完整的國家分科選才制度。當時以明經最為高級,進士試居次。
當時選士制度只稱為秀才科,與唐之科舉有一定區別。秀才科可謂科舉的開端,相較于唐代是為不完善的考試制度,對實際取士作用不大,但已改變了門第壟斷官職的局面。科舉制度順應了歷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應有的地位的要求,緩和了他們和朝廷的矛盾,使他們忠心擁戴中央,有利于選拔人才增強政治效率,對中央集權的鞏固起了積極的作用。而作為中國歷史上創新的科舉制度在隋的實行,也為唐朝提供了經驗,使科舉制度最終在唐朝成熟,逐步發展成中國歷史后半業的重要制度,隋做了一個開創者的角色。
隋朝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時松,有時嚴,不好掌握,導致刑罰混亂。隋文帝即位后,于581年命高颎等人參考北齊北周舊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完成了《開皇律》。
《開皇律》 以北齊《河清律》為底本、參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簡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優點而成。史稱:“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規定對十惡者要嚴懲不貸。《開皇律》分十二卷,500條,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