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一條鞭法的歷史簡介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張居正于萬歷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一條鞭法”的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下面是明朝一條鞭法的歷史簡介
歷史背景
中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干,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于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
明中葉后,土地兼并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里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推行“一條鞭法”這一變革創造了條件。
主要內容
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于穩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后,全部簡并為一體。將賦歸于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封建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征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后,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實施特征
在役銀編征方面打破了過去的里甲界限,改為以州縣為基本單位,將一州縣役銀均派于該州縣之丁糧。編征時并考慮民戶的土地財產及勞動力狀況,即所謂“量地計丁”。據隆慶四年(1570)戶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徭,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兩項編派,有丁無糧者作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并納”。此經批準“著為定例”。可見“量地計丁”是當時編征役銀的基本原則。
一條鞭法執行過程中,各地區具體做法有很大差異。有的固定丁糧編征的比例,如南直隸江寧、廬州、安慶等府,河南鄧州(今河南鄧縣)和新野等縣役銀按“丁一糧三”比例編征,陜西白水縣役銀按“丁六糧四”比例編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糧每石或地每畝攤征的銀額,如江蘇嘉定縣每丁攤征役銀一分、每畝攤征役銀七厘七毫,浙江余姚縣每丁攤征役銀五分、每畝攤征役銀四厘,山東曹縣每丁攤征役銀七分二厘、每大畝攤征役銀七分一厘;也有將役銀全部攤派于地畝的,如廣東始興縣每糧一石帶征丁銀二錢六分,山東魚臺縣將役銀均派于稅糧。就役銀由戶丁攤入地畝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數地區將役銀全部攤入地畝,戶丁不再負擔役銀者外,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①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以州縣為單位,將役銀中的小部分攤入地畝,戶丁仍承擔大部分役銀。②按丁田平均分攤役銀,即將州縣役銀的一半攤入地畝,另一半由戶丁承擔。③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即將州縣役銀中的大部分攤入地畝,其余小部分由戶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