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首相來源和權利
英國歷任首相一直是雜家,不是明顯的才華橫溢或富有想象力,他們中間偶爾有些人也顯露出一點天才。只要想一下老皮特、勞合·喬治和丘吉爾就知道了。但總的來說,他們是一些平凡的人,這個事實沒有什么驚奇的。巴奇 霍特說過:“一位政治家就是能把第一流的人的力量和第二流的人的信條結合起來的。
英國首相來源和權利
英國首相(Prime Minister),簡稱英揆(揆,本意即宰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并任命后才正式成為首相。英國首相從沃波爾到2013一共53位,現任英國首相為戴維·卡梅倫。
英國政治制度上首相的地位由憲法慣例產生,其權力也由憲法慣例決定。
現任英國首相為戴維·卡梅倫
根據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1.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2.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3.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4.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5.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6.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并和廢除。7.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財政大臣,領袖羅伯特·沃波爾爵士被英王喬治一世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并非首相(Prime Minister),而是“首席財政大臣”。 此后,內閣通常由第一財政大臣主持。但不是絕對的,老皮特就是以掌璽大臣出任首相的。首相的地位和名稱是1783年的小皮特內閣正式確定下來的 。1878年首相迪斯累里簽訂《柏林條約》時 ,首相名稱第一次見于公文。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后來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1902年起形成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并由英王任命的憲法慣例。
1905年,亨利·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詞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至1937年《國王大臣法》頒布,首相一詞始為法律確認。
按照慣例,議會大選后,即由英王召見多數黨領袖,任命其為首相并授權組閣。首相從本黨議員中提出閣員名單 ,請英王任命。大臣分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參加內閣的閣員大臣只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閣員人數由首相確定,組成人數經常變動。參加內閣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國防 、財政、內政等重要部門的大臣,不擔負某一具體部門首長的大法官、樞密院院長、掌璽大臣,主管地區事務的蘇格蘭事務大臣、威爾士事務大臣、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內閣會議之前,首相有時就重要政策方針先召集少數親近大臣開會討論,稱小內閣或內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