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帝什么時候才大赦天下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那么古代皇帝什么時候才大赦天下?
大赦天下做為一種政治手段在中國古代就已經有了。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常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駕崩、更換年號、皇帝生兒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勝仗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天下大亂或者自然災害,也會大赦,因為自然災害的時候,民不聊生,犯罪現象就會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況正好倒過來,大豐收,經濟形勢很好,然后皇帝一高興,也宣布大赦,來緩解社會矛盾。
根據史料記載,秦代以前并沒有發生過皇帝大赦天下的事情。大赦這個風氣是從漢朝開始的,到了唐朝和宋朝更不得了,天下大赦的頻率相當之高,大概平均18個月,皇帝就要來一次大赦天下。所以,唐朝的徒刑,規定最高只有3年,也有道理,平均18個月就會有一次大赦,判罪犯坐三年牢,實際上沒有意義的。由于唐宋時代都是一年半左右就大赦一次,所以唐宋囚犯坐牢很少有能坐滿兩年的。
這樣我們就明白了《水滸傳》里的那些梁山好漢,為什么一有了人命案以后,往往是選擇出去避風頭,然后老老實實地等天下大赦,實在不行,他們也會選擇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幾年牢。宋江殺了閻婆惜,后來要被刺配江州,父親宋太公對他說,你現在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強盜,一年半載等到皇恩大赦下來,依舊回來父子團聚。宋太公對兒子宋江說的“等到皇恩大赦下來”的“一年半載”,正好是唐宋大赦天下的平均時間:18個月一次。
到了元代,大赦的頻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來一次,還是比較頻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來了,大約是平均5年多才來一次大赦,然后到了清朝,大赦就越來越少,平均14年多才會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給予普遍的減刑。
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他的名著《論法的精神》里曾談到中國古代的皇帝大赦,對之批判了一通。他說,中國皇帝不講道理的,沒有邏輯性,因為皇帝也是最高法官,你判了他刑,你怎么又去赦免他,他覺得這個不正常,因為在歐洲判刑是法官判的,然后國王作為最后的公正主持者,來赦免罪犯。
近代各國也有大赦,但與中國古代的大赦已大為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范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延伸閱讀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于某一時期內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的適用范圍較為廣泛,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較特赦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即不但能赦其刑,還赦其罪。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于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發布,但從未實行過。鑒于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況于不顧,通赦其罪與刑,有悖于中國的刑事政策和刑罰目的,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會決定,由發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