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大元通制》
封建社會的人治也是因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僅僅是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統治次序,而彌補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決于統治階級的仁慈。所以封建社會人治和法治是互補的關系。那么接下來我們去看下元朝的《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繼承了其父元仁宗的以儒治國政策,加強中央集權和官僚體制,并于至治三年(1323)下令編成并頒布元朝正式法典。《大元通制》是在前邊一些法典的基礎上編纂而成的,如元世祖時期編纂的《至元新格》和元仁宗時期的《風憲宏綱》都是《大元通制》的參考對象。
《大元通制》總共是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分成了三綱一目。三綱是詔制、條格和斷例,一目是別類。在綱目下邊又分出了很多的細目,這和唐宋時期的內容基本相似,具體的內容也繼承了唐宋法律的思想。但在體制上沒有唐宋法律那樣統一的編纂形式,所以《大元通制》嚴格來說還不是一部法典,只是一部具有法典特性的法律集成。其中的“斷例”相當與唐宋律中的“律”,“條格”則相當于“令”、“格”、“式”,“詔制”相當于“編敕”。
相關人物:
元仁宗,中文名字孛兒只斤 愛育黎拔力八達;圣文欽孝皇帝(1311-1320),名愛育黎拔力八達(1285-1320),元武宗弟,元朝第九代皇帝,蒙古語稱普顏篤皇帝。早年從太常少卿李孟學習儒家典籍。仁宗自幼熟讀儒籍,傾心釋典。曾下令將《貞觀政要》和《資治通鑒》等書摘譯為蒙文,令蒙古、色目人誦習。仁宗是一位較有作為之君。后毀約將武宗之子和世㻋徙居云南,立自己兒子碩德八剌為皇太子(元英宗),打破叔侄相傳的誓約。在位九年(1311年-1320年),廟號仁宗。
元英宗(1303~1323)中國元代第五位皇帝。元仁宗長子,名碩迪八拉。謚號睿圣文孝皇帝。幼受儒家教育,通漢族封建文化。延祐三年(1316)立為皇太子,七年即帝位。在位三年(1320年-1323年),時仁宗母答己太后任過去被仁宗罷黜的權臣鐵木迭兒為右丞相,相互勾結,排除異己,權傾朝野。元英宗為鞏固自己的地位,立太祖功臣木華黎后裔拜住為左丞相,極力抑制答己、鐵木迭兒一黨的勢力。至治二年(1322)八、九月,鐵木迭兒、答己相繼去世。
十月,立拜住為右丞相,表示要勵精求治、一新機務。此后數月,曾采取了一些改革性的措施:廣泛起用漢族地主官員和儒士,如張珪、吳元珪、王約、吳澄等;發布《振舉臺綱制》,要求推舉賢能,選拔人才;罷徽政院及冗官冗職,精簡機構,節制財用,行助役法并減輕徭役;頒行《大元通制》,以加強法制,推行漢法;清除鐵木迭兒余黨,查處他們的貪贓枉法事件。這些措施遭到一部分保守的蒙古貴族反對。三年八月初,尚存的鐵木迭兒余黨、御史大夫鐵失陰謀發動政變,密遣心腹去漠北,當月五日,元英宗、拜住由上都啟程返京,途中宿營于上都西南20里南坡店,被鐵失等刺殺,史稱南坡之變。也孫鐵木兒聞訊后稱帝,是為泰定帝。
參考文獻:
《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元朝初年,一直沒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義》作為斷案的依據。至元八年(1271),《泰和律義》被禁止使用,元朝政府開始制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就是這一時期編訂的。
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五月,元世祖命中書右丞何榮祖“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即為《至元新格》。爾后由忽必烈頒行全國。它的內容包括了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個方面,是當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條文的總結。《元史·刑法制》說它“大致取一時所行事例,編為條格而已,不比附舊律也。”
《至元新格》今已失傳,只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文件,如《元典章》、《通制條格》中有90多條的留存,在《永樂大典》中也有相關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