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事件熙寧變法
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北宋事件熙寧變法,希望對你有用!
熙寧變法王安石圖片
北宋事件熙寧變法背景
三大矛盾
1、階級矛盾尖銳:北宋初年,宋朝統治者由于對土地兼并采取“不抑兼并”態度,導致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為佃戶和豪強地主隱瞞土地,致使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因而造成各地農民暴動頻繁。
2、民族對立嚴重:北宋與西夏和遼國發生多次戰爭。
3、統治集團內部矛盾突出:改革派與守舊派斗爭激烈。
“三冗”危機
1、冗官,北宋政府采用分化事權的方式,集中皇權。比如,宰相職位一般有很多人擔任,同時還設置了樞密使、參知政事、三司使,來分割宰相的軍、政、財權。官職也不斷增加,導致北宋機構臃腫;采用恩蔭制,一個官僚一生當中可以推薦數十個親屬當官;北宋大興科舉,科舉應試人數增加,取士人數也增加。
2、冗兵,為了防范軍閥割據,農民起義,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穩定社會秩序,宋代不斷擴充軍隊的數量,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軍費開支幾乎占到整個財政支出的十之八九,造成冗兵問題。
3、冗費,冗官、冗兵導致政府財政支出增加,北宋政府還要給西夏和遼“歲幣”,與此同時由于土地兼并現象嚴重,富豪隱瞞土地,導致財政收入銳減,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財政危機。
北宋事件熙寧變法變法過程
熙寧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四月,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并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征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并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后,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后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 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愿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后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三經新義》 熙寧五年(1072),神宗正式提出應該頒行新的經義。次年,神宗任命王安石提舉經義局,由呂惠卿、王雱等兼修撰,重新解釋《詩》、《書》、《周官》等書。在重新訓釋經義時,王安石確定了這樣幾條原則:-、訓釋經義,是為了破除"偽說",教育士子,使其符合"盛王"時的做法;二、要恢復經文本義,打破疏不破注的成法,反對漢以后煩瑣的章句傳注使源流失正的陋習;三、闡明經文義理,反對對經義的曲解和煩瑣學風。熙寧八年(1075),《周官新義》、《詩經新義》、《書經新義》完成,合稱為《三經新義》,其中《毛詩義》二十卷、《尚書義》十三卷、《周官新義》十六卷,而又以《周官新義》最為重要,是作為托古改制的熙寧變法的理論根據。一個月后,《三經新義》便被頒賜給宗室、大學及諸州府學,作為全國學生必讀的教科書和科舉考以的依據。
北宋事件熙寧變法變法結果
成效
王安石的變法對于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得以緩解,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甘肅臨夏)、岷(今甘肅岷縣)等五州的作戰。宋軍收復5州,拓地2000余里,受撫羌族30萬帳,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的有利戰線。
結果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生動搖,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
北宋事件熙寧變法后世評價
北宋元佑元年(1086年),王安石去世,司馬光曾說:“介甫文章節義過人處甚多,……方今……不幸謝世,反復之徒必詆毀百端,……朝廷宜加厚禮,以振浮薄之風。”。司馬光對王安石的道德文章進行了肯定,而對作為政治家的王安石,進行了全盤否定。
北宋時期,其反對派就以修史的方法進行批評,朱熹多次批評王安石及其后學:“學術不正”,“壞了讀書人”,但是朱熹對王安石個人是給予了相當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