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的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希望能幫到你。
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的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2005年12月22,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城市是歷史文化發展的載體,每個時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跡。保護歷史的連續性,保存城市的記憶是人類現代生活發展的必然需要。經濟越發展,社會文明程度越高,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工作就越顯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要求對于城市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規劃法明確要求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對于“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4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七條中進一步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是:
(1)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2) 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3) 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4) 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1.歷史文化名城的類型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歷史古城為數眾多。國務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公布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共99座,2001年又增補山海關(區)、鳳凰縣,2004年10月增補濮陽市,2005年4月增補安慶市,2007年3月增補泰安市、海口市(含瓊山)、金華市、績溪縣、吐魯番市、特克斯縣、無錫市,共109座(表5.8.2)。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布的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一百多座。
分類是為了對名城有進一步的認識和采取保護的相應對策。有各種不同的分類方法,簡單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根據名城的特征進行分類,一種是根據名城的保護現狀進行分類。
第一種分類的方法是根據109座歷史文化名城的形成歷史、自然和人文地理以及它們的城市物質要素和功能結構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歸納為七大類型。然后根據名城的第一歸屬性和第二歸屬性等來確定名城的類型,因為一個城市可能同時屬于2-3種類型,利用歸屬性是一個較好的區別方法。名城的七大類型如下:
(1)古都型
以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的城市。
(2)傳統風貌型
保留了某一時期及幾個歷史時期積淀下來的完整的建筑群體的城市。
(3)風景名勝型
自然環境往往對城市特色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其鮮明的個性特征。
(4)地方及民族特色型
位于民族地區的城鎮由于地域差異、文化環境、歷史變遷的影響,而顯示出不同的地方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征,民族風情、地方文化、地域特色已構成城市風貌的主體。
(5)近現代史跡型
以反映歷史的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
(6)特殊職能型
城市中的某種職能在歷史上有極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種程度上成為這些城市的特征。
(7)一般史跡型
以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作為歷史傳統體現的主要方式的城市。
從古城性質、歷史特點方面分類,如古都、地方政權所在地、風景名勝城市等,這種分類就認識歷史價值方面是有意義的,如從制定保護政策的需要出發,按保護內容的完好程度、分布狀況等來進行分類。這樣,現有名城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古城的格局風貌比較完整,有條件采取整體保護的政策。古城面積不大,城內基本為傳統建筑,新建筑不多。這種歷史文化名城數量很少,十分難得,如平遙、麗江等。對這類城市一定要嚴格管理、堅決保護好。
2)古城風貌猶存,或古城格局、空間關系等尚有值得保護之處。這種名城為數不少,如北京、蘇州、西安等,他們如前一種古城一樣,是歷史文化名城中的精華,有效地保護好這些古城方可真正展現歷史文化名城的風采。對這類城市除保護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外,要針對尚存的古城格局和風貌采取綜合保護措施。如北京,要保護好城市中軸線,要對皇城周圍進行高度控制;蘇州要保護宋代延續至今的水路并行的街道格局;西安保護好明城格局,特別要保護城墻、城樓及鼓樓、鐘樓間的空間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