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停戰協定
《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愿軍司令員一方與聯合國軍總司令另一方關于朝鮮軍事停戰的協定》簡稱《朝鮮停戰協定》,1953年7月27日在朝鮮板門店簽訂。同日生效。
簽訂背景
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27日,美國正式參戰。至8月中旬,朝鮮人民軍將韓美聯軍驅至釜山一隅,攻占了韓國90%的土地。9月15日,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開始大舉北犯。與此同時,美國飛機多次轟炸和掃射中國東北邊境(美國空軍歸咎于誤炸),嚴重威脅中國的安全,中國人民志愿軍應朝鮮請求于10月25日赴朝,與朝鮮人民軍并肩作戰把敵軍從鴨綠江邊逐回三八線附近,1951年7月10日美國政府同意舉行停戰談判,并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鮮停戰協定上簽字。1953年在三八線基礎上調整南北軍事分界線,習慣上仍稱其為三八線。
簽訂過程
1953年7月26日,歷時兩年之久的朝鮮停戰談判完全達成協議;1953年7月27日,朝鮮停戰協定簽字儀式在開城板門店舉行。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由雙方談判代表團首席代表先行簽字。中國代表團首席代表和“聯合國軍”方面談判代表團首席代表在板門店正式簽署停戰協定。“聯合國軍”總司令克拉克于汶山在停戰協定上正式簽字,金日成元帥于平壤在停戰協定上正式簽字;
1953年7月28日彭德懷司令員于開城在停戰規定上正式簽字。金日成元帥、彭德懷司令員向朝中部隊發布停戰命令:“自1953年7月27日22時起即停戰協定簽字后的十二小時起,全線完全停火。
主要內容
一、確定一條軍事分界線,雙方各由此線后退2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在停戰協定簽字后12小時起完全停止一切敵對行動;協定生效后72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一切軍事力量、供應和裝備;協定生效后10天內,自對方在朝鮮的后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除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停止自朝鮮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雙方各指派5名高級軍官組成"軍事停戰委員會",以監督本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協定的事件;由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典、和瑞士四國各派1名高級軍官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對后方口岸與非軍事區實施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
三、在停戰協定生效后60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前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由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印度各指派委員1名,印度代表擔任主席和執行人);雙方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分別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及有關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
四、向雙方有關政府建議,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在協定簽字并生效后3個月內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出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
歷史意義
《朝鮮停戰協定》的簽訂,標志著歷時三年多的朝鮮戰爭以中朝人民的勝利和美國的失敗而告結束。是朝中兩國人民和全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勝利。它鼓舞了全世界愛好和平和被壓迫人民反抗侵略,爭取自由獨立的斗爭意志,打亂了美國稱霸世界的侵略計劃。但這并不意味著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
停戰協定明確規定召開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由于美方的阻撓和破壞,這一會議未能如期召開。1953年10月1日,美國與韓國簽訂《美韓共同防御條約》,繼續在韓國保留美國駐軍。1954年4月在為和平解決朝鮮問題和恢復印度支那和平問題而召開的日內瓦會議上,由于美國缺乏誠意,未能就從朝鮮撤出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達成協議。經朝中兩國政府協商同意,中國人民志愿軍于1958年底全部撤離朝鮮。這一行動表明了中朝方面執行停戰協定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的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