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俸祿制度是怎樣的
古代皇朝政府按規定給予各級官吏的報酬。主要形式有土地、實物、錢幣等。中國古代俸祿制度的發展可分為三個時期。商周時期因官職同爵位相一致,并且世代相襲,俸祿實際上是封地內的經濟收入(不包括上繳給政府的部分) 。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元朝的俸祿制度是怎樣的?
元朝的俸祿制度簡介
元代的俸祿制度是在官制和財政稅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逐步創立的,其重要特點是:府、州、縣供職的官吏領取的是俸錢及職田的租入。
元朝俸祿制度的建立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蒙古國時期
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階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沒有俸祿的。一方面,蒙古國家組織機構的行政職能還沒有從濃重的軍事色彩中分離出來,蒙古國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稅收與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戶、百戶那顏能夠不斷從戰爭中擄掠大量財物、大量的私屬人口,這些也為那顏的生活提供保證。實際上,蒙古人最初還沒有俸祿的觀念。正如徐霆所說的那樣:“韃人初未嘗有除授及請俸:韃主亦不曉官稱之義為何也。”(《黑韃事略》)
在蒙古國漢地統治機構中,曾有部分官吏領取過俸祿。十路課稅所(1231)及燕京行尚書省等機構建立后,勢必要給這些機構中無生活來源的官吏頒發俸祿。根據現有資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課稅所官二員支糧”。史稱耶律楚材“當國日久,得祿分其親族”(《元史·耶律楚材傳》)。忽必烈潛邸里面,受邀請或被推薦的藩邸舊臣也由忽必烈支給祿廩。不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陜西、河南置安撫、宣撫、經略諸司,也曾實施過包括俸祿在內的一系列政治措施。顯然,俸祿之制從太宗時開始即已零星地實行過。
到第二階段,世祖即位后,俸祿制度才真正建立起來?!对?middot;食貨志》載:“祿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統三年初,又命姚樞講定條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詔新立條格,省并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這項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結束,這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元史·世祖紀三》)。同年,“始頒將校俸錢,以秩為差”(《元史·董文炳傳》)。至元六年,分縣為上中下,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
至元七年,增定軍官、轉運司官及經歷以下吏員俸,并規定:“運司依民官例,于差發內支給。”而對“投下保充路府州縣官吏,其俸祿如王官。”(《元史·食貨志三》)這樣,到至元七年,內外官吏的俸祿已基本確定。“南宋滅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祿、職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給隨朝吏員增傣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這個比例給“大官人每”增發俸錢。在此基礎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祿,始于備品分上、中、下三等。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祿制在新的基礎上基本定型。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諸路站官俸祿。桑哥執政時期,給吐蕃官吏俸錢。至元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這樣,元代俸祿制遂趨于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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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年,世卿世祿制度逐漸瓦解,各諸侯國王為爭霸圖強,紛紛選拔任用賢能之士,以雇傭方法據其職務高低,給予不等的實物 ,如以粟做為俸祿,從而達到招賢強國的目的。戰國時期,實物俸祿在各國得以普遍推廣,計量單位由斗改石。漢代,俸祿制度開始正規化。朝廷按官吏不同級別,給予相應的俸祿。
東漢初年,又規定凡官吏俸祿,錢幣與實物各半。至南朝梁時,官吏級別實行九品制,俸祿亦依此而推。北齊官吏級別亦行九品制,但俸祿不以粟計,而以帛計。隋代俸祿又以粟計,一年分春、秋兩次發給官吏。其級別也更正規,如一品為九百石,自一品至正四品之間各級相差一百石。唐繼隋制,然亦有小異:京外官吏俸祿比京官次等;于主要俸祿之外 ,據官吏品級給予俸食,用于雇傭警衛及庶仆人員,即統稱之“俸料錢”。唐中期至清末,俸祿以貨幣為主。俸料錢在官吏的全部俸祿中所占比重已超過一半之多。同時,因貨幣在稅收結構中成分增加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唐之俸祿制度已由實物完全向貨幣化發展、轉化。開元二十四年( 736 )唐玄宗正式改革俸祿制度,統一了俸祿的等級與形式。唐代以后,雖然有時仍然將實物乃至土地作為俸祿,但實行的基本是以貨幣為主要形式的俸祿制度。
俸祿制度要求官吏在享受俸祿的同時履行一定的職責 。若官吏違反朝廷有關法令,或有瀆職行為,其俸祿便要相應扣除。早在漢代就已對官吏實行罰俸制度。唐代規定,凡文武官員在朝堂上不守禮儀,罰一月俸;舉凡推薦人才不當 ,處理公文稽遲,科舉考試泄題,無故超假等失職行為,皆處罰俸。至清代,罰俸制度更加嚴密,如官員在官署酗酒、賭博、推諉等,均要受罰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