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軍事制度是怎樣的
元朝 (1271年-1368年)全稱大元或大蒙古國,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朝代[,也是第一個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的全國性王朝。元朝由元世祖]忽必烈于1271年所建,國號大元,同年定都大都(今北京市),1276年滅南宋,1279年統一全中國。下面一起看下元朝的軍事制度是怎樣的?
元朝的軍隊分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金朝降軍和蒙古政權、元政府在北簽發的軍隊)、新附軍(收編南宋的軍隊)。兵役制度是,在蒙古草原從事游牧的蒙古人,保留成吉思汗創立的兵民合一的千戶制,平時屯聚牧養,戰時出軍。在漢地和江南則從軍戶中簽發丁男應役。
蒙哥初年,軍戶制度已基本確立。憲宗二年(公元1252年)登記戶口時,已明確區分民戶和軍戶。探馬赤軍、漢軍、新附軍以及進入內地的大多數蒙古人戶,皆登記為軍戶,以后又陸續有一些漢族和其他各民族人戶被簽入軍戶。簽發漢軍時,一般取中戶。凡戶出一人者,稱為獨軍戶;合二、三戶出一人,則出丁男戶為正軍戶,余為貼軍戶,共同資肋出軍者所需鞍馬、器仗等物。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規定軍戶和站戶(在驛站服役人戶)減半納地稅,豁免雜泛差役,后來改為免稅糧4頃,稱“贍軍地”。軍戶應役由奧魯辦理。蒙古人出征時,其家口、輜重屯于駐地,稱為奧魯。《蒙古秘史》譯為“老小營”、“老營”。元朝發展為完善的奧魯制度。蒙古軍、探馬赤軍的軍戶,由隸屬其所在地區千戶、萬戶的奧魯管理。管理漢軍軍戶的奧魯由管民官兼領。對新附軍軍戶未設奧魯。奧魯的主要職責,一是從軍戶中簽發丁男應役,對“死亡患難,有所存恤”;二是為起發當役者置備鞍馬、器仗、盤纏等。
元朝的防衛分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宿衛軍由怯薛軍和侍衛親軍構成,其任務是怯薛軍保留了成吉思汗始創的四怯薛輪番入侍的制度,常額在萬人以上;侍衛親軍用于保衛京畿。至元末先后增置30余衛,衛設都指揮史或率史,隸屬于樞密院。鎮戍軍的布局由蒙古軍和探馬赤軍戍守靠近京畿的要地,華北、陜西、四川的蒙古軍、探馬赤軍由各地的都萬戶府(都元帥府)統領,隸屬于樞密院。南方以蒙古軍、漢軍、新附軍共同駐守,防御重點是臨江沿淮地區,隸屬于各行省。鎮戍諸軍,有警時由行樞密院統領,平時日常事務歸行省,但調遣更防等重要軍務則歸屬樞密院決定。
元朝等級制度
等級制度
在封建制度里,貴族處于最高統治地位,當蒙古人侵占其他國家建立政權后,就出現了包括蒙古貴族在內的多個民族貴族并立的情況,這產生了帝國該由誰統治的問題。元帝國為維護蒙古貴族的專制統治權,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全國人分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這一政策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而元帝國在民族文化上則采用相對寬松的多元化政策,即尊重國內各個民族的文化和宗教,并鼓勵國內各個民族進行文化交流和融合。元帝國還包容和接納歐洲文化,甚至能準須歐洲人在帝國做官,通婚等。歐洲著名歷險家馬可.波羅曾是元帝國的重要官員。
蒙古人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
色目人繼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欽察、唐兀、畏兀兒、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邊的一些較早歸附的部族,也屬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漢人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國境內的漢、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東北的高麗人也是漢人。
南人為第四等,指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區的人民)。
早在大蒙古國時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將當地漢人驅趕后把中原變成蒙古人的大牧場。但成吉思汗的謀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漢人征收大量稅收為由反對這個計劃,該提案沒有實施。
元帝國存在等級歧視制度。一種常見的說法是將臣民分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學術界迄今并沒有發現大元有把國民明確劃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比如曾規定漢人不許結社、集會、集體拜神,禁止漢人私藏兵器(例如數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蒙古人被漢人打死需要償命,而蒙古人因爭或乘醉打死漢人只需“斷罰出征,并全征燒埋銀”。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雖然實際上存在很多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規范對于漢人均不平等。
成吉思汗曾規定,殺蒙古人的償命,殺色目人的罰黃金四十巴里失(一巴里失大概折合二兩銀幣),而殺死一個漢人,只要繳一頭毛驢的價錢就可以了。遇到征伐戰爭,差別待遇較平時更甚。像1286年,為了進攻安南,征用全國馬匹,色目人三匹馬中只征兩匹;而漢人的馬,無論多少,全部征收。以后不斷征馬,每次如此,漢人的馬就成為珍品。蒙古政府有嚴厲規定:禁止漢人打獵,禁止漢人學習拳擊武術,禁止漢人持有兵器,禁止漢人集會拜神,禁止漢人趕集趕場作買賣,禁止漢人夜間走路。“甲主”以上的地方政府首長,全由蒙古人擔任。當蒙古人不夠分配,或中亞人賄賂夠多時,則由中亞人擔任。蒙古官員大多數是世襲的,每一個蒙古首長,如州長、,他所管轄的一州或一縣,就是他的封建采邑,漢人則是他的農奴,他們對漢人沒有政治責任,更沒有法律責任。但實際上對于許多豪強是不適用的。雖然法令禁止漢人持有兵器,但大興史氏、易州張氏、真定董氏等待遇和蒙古貴族相差無幾。相反許多蒙古貧民生活卻很困苦,到了元朝中葉,常有大批蒙古貧民在大都、通州等地被販賣,色目人也有不少淪為奴仆的。實際還是地主階級政權。
蒙古大汗可以隨時把漢人視如生命的農田,連同農田上的漢人,像奴隸一樣賞賜給皇親國戚——親王 公主或功臣之類。南宋滅亡后所舉行的一次賞賜中,少者賞賜數十戶數百戶,多者竟賞賜十萬戶。每戶以五口計,一次就得到五十萬個農奴。漢人忽然間失去他祖宗傳留下來的農田,而自己也忽然間從自由農民淪為農奴,沒有地方可以申訴。蒙古人,都可以隨意侵占農田,他們經常突然間把漢人從肥沃的農田上逐走,任憑農田荒蕪,生出野草,以便畜牧。